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轄區內、經區人力資源局認定通過的,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創業指導和政策宣講等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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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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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關于印發《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福田區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6號)和《福田區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福府規(2019)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福田區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6號)和《福田區進一步促進就業若于措施》(福府規(2019)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轄區內、經區人力資源局認定通過的,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創業指導和政策宣講等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第三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精準服務的基本原則,重點孵化符合本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實體。
第四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為:
(一)保障經營場所。提供經營場地、倉儲物流、公共會議場所、物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區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并協助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實訓、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代理商事業務。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等服務;
(四)促進項目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第五條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是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第二章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六條 創業孵化載體申請認定為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5家;
(五)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本區高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局根據本區經濟發展、產業布局以及促進就業創業的實際需求,對全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與區域性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轄區居民就業緊密結合起來,引導條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創業孵化載體申報成為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
第八條 區人力資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統一評審”方式,每年度開展一次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工作,并于每年5月15日前將當年度的評審要素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應當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運營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合同;
(三)入駐創業實體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租賃合 同; 申請資料齊全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第十條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7月1日前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對基地開展現場核查。基地實際運行情況與申請資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初審通過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評審。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局應當于每年8月1日前根據當年度發布的評審要素,組織完成評審工作,出具審定意見。審定通過的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已獲認定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每年度參加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考核要素為:
(一)運營管理。重點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運營狀況及人員配備情況;
(二)場地保障。考核場地面積、辦公環境、硬件設施、公共功能區等硬件情況;
(三)服務能力。考核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創業指導、項目路演、政策宣講等活動的開展情況,以及在孵創業實體總數、入駐率和申請享受自主創業扶持補貼的創業實體數量。
第十三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年度考核:
(一)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組織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二)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向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
(三)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查驗自評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初步考核,于每年7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局;
(四)區人力資源局依據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初審意見進行復查,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章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指導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做好宣傳引導、跟蹤統計及處理有效投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已認定通過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其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并確認其仍符合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報區人力資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區人力資源局。經區人力資源局核查確認的,由區人力資源局取消其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運營性質發生改變,不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1年內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且被納入相關誠信系統
(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入駐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巳根據《福田區進一步促進就業若于措施》(福府規(2019)3號)享受創業場租補貼的,自其入駐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資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繼續入駐的,不再按較高標準申領場租補貼;選擇入駐其他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繼續按較高標準申領剩余補貼。
第十八條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一次性補助資金從福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由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向福田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出補助申請。
第十九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補助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補助,并列入財政資助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布,自撥款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福田區財政資助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認定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享受現行市、區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由福田區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稱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2017年5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出臺《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7〕6號),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廣東省和深圳市關于穩就業的決策部署,今年7月,我區出臺《福田區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福府規〔2019〕3號),明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制定,相關補貼由區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二、認定對象
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轄區內、經區人力資源局認定通過的,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創業指導和政策宣講等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三、認定條件
(一)保障經營場所。提供經營場地、倉儲物流、公共會議場所、物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區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并協助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實訓、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代理商事業務。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等服務;
(四)促進項目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四、認定標準
(一)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25家;
(五)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本區高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五、申報材料
(一)《福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合同;
(三)入駐創業實體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租賃合同;
申請資料齊全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六、申報時間
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應當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運營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七、年度考核
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組織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