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措施重點扶持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生物技術、智慧健康、精準診療等領域的企業、機構、單位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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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田區生命健康產業扶持措施的通知
深鹽府規〔2019〕8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駐鹽各單位:
現將《鹽田區生命健康產業扶持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鹽田區生命健康產業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促進鹽田區生物醫藥和健康產業創新發展、集聚發展,根據《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深鹽府規〔2019〕3號),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是本措施的實施部門,依照本措施制定和公布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對申請扶持項目進行初審。
第三條 本措施涉及資金按《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深鹽府規〔2019〕3號)執行。申請本措施扶持的企業、機構、單位等應首先符合《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深鹽府規〔2019〕3號)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措施重點扶持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生物技術、智慧健康、精準診療等領域的企業、機構、單位和項目。
第二章 支持重大產品創新和資質認證
第五條 研發化學藥、生物制品、中藥及天然藥物、醫療器械,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相關產品成果獲得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關于生物醫藥產業扶持計劃的新技術新產品資助、產業化資助、研發資助等事后資助的,按所獲市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20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藥品、具有高新技術含量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第三類醫療器械、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新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質量和健康管理局(EDQM)、歐洲藥品局(EMA)、歐洲合格認證(CE)、日本藥品和醫療器械機構(PMDA)、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權威認證的,經審核或評審后對每種藥品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種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單位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企業或機構新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藥品生產規范(GMP)、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資質認證的,每項認證給予50萬元獎勵,同一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支持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運營
第八條 企業或機構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外提供檢測、分析、測試、生物資源與實驗等服務的,經區科技創新局組織評審認定,給予如下扶持:
(一)對實驗室裝修投資給予50%、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資助,資助標準不超過每平方米750元。
(二)對所用儀器設備投資給予30%、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資助。
(三)對經核定的上年度技術服務收入(剔除來自與本機構有關聯投資或被投資關系的服務對象的部分),給予10%、每年最高100萬元獎勵,同一平臺此項資助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支持產業化發展
第九條 企業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首次注冊批件的藥品(中藥、化學藥、生物制品)、具有高新技術含量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第三類醫療器械、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自獲得首次注冊批件起3年內,經審核或評審后按經核定的該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的3%給予獎勵,每個產品每年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企業受委托成為藥品制劑、醫療器械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生產企業的,按經核定的產品委托生產合同收入的2%給予獎勵,同一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新成立或新遷入的以生產制造、研發、技術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生物醫藥和健康類企業,自成立或遷入起3年內,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對超出1000萬元的部分給予2%、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新成立或新遷入的醫藥醫療器械銷售流通型企業,自成立或遷入起3年內,如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對超出5000萬元的部分給予1%、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措施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措施實施后首次或新達到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稱的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銷售收入、建設投資等以萬元計算并保留兩位小數,區級獎勵或扶持資金以元計算。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提出扶持申請時以及前一年度,納稅信用等級應為A級、B級、C級或M級。
第十六條 同一申請單位因同一事項可享受本措施和鹽田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金額“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七條 區科技創新局對獲得扶持的單位和項目發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會同區有關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報、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拒絕配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由區科技創新局根據情況采取追償其違規獲得的扶持資金、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撥付資金、追究其法律責任等措施,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系統。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區政府授權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措施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