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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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范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有關要求,為做好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收支持政策
根據8號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申報條件及流程
(一)重點保障物資范圍
1.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隔離面罩、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毒防疫機器人、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相關醫療器械、酒精和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
2.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重要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以及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的通信設備。
3.疫情防控期間市場需要重點保供的糧食、食用油、食鹽、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方便和速凍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視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動態調整并及時另行通知。
(二)申報條件
申請納入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且合法合規經營的。
3.對于從事多種經營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只有集團內生產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產品的納稅人方可申請納入。
4.如需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政策,須說明已擴大或擬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等情況。
5.申報企業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三)申報流程
1.已參與深圳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申報的(http://fgw.sz.gov.cn/zwgk/qt/tzgg/202002/t20200211_19008717.htm),且符合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范圍及申報條件的企業自動納入本次稅收支持政策的審核范圍,勿需重復申報;
2.尚未參與深圳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申報的,按照上述網址填寫附件表格(doc/docx格式,其中“貸款需求”一欄無需填寫)發送至郵箱:qinw@fgw.sz.gov.cn。咨詢電話:88120546、88125375。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企業名單審核管理,并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報送市財政和稅務部門按規定辦理。
三、其他事項
(一)對于企業申報過程中涉及的財稅政策及征管等相關問題,由市財政和稅務部門負責解釋。咨詢電話:12366。
(二)對于填報信息存在夸大、虛假、遺漏的,或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取消享受相關稅收政策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視疫情變化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