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主管部門應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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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羅府規〔2019〕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羅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經區政府批準,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目錄清單內的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當遵循規范設立、目標明確、績效優先、標準科學、公正公開、動態統籌的原則,納入資金主管部門預算管理。積極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政策依據、存續期限和管理要求,符合市場規律,嚴格控制資金規模。
第六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區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前置性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區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議。
第七條 專項資金經區政府批準設立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請、受理、評審、驗收、跟蹤管理等進行規范,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存續期間內的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評估和清理。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后將專項資金需求納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按要求配合區財政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的檢查,接受監管。
對于事前資助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定期向資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按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申請項目驗收。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四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編制并報送下一年度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并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區財政部門。
區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由區財政部門匯總編制,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
第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中期財政規劃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自行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部門預算批復后,績效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
資金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按要求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要求按照《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七章 相關部門(個人)職責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負責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組織編制、匯審專項資金預算,調度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匯總、編制、調整和發布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組織財政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相關規定,對申報指南(通知)制定及發布、申報受理、項目評審、項目公示、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進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紀律檢查和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行使審計、監督職責。申報單位、專業機構等按約履責。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區財政、審計部門應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羅湖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羅府辦〔2014〕17號) 同時廢止。
深圳市羅湖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羅湖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清單制,專項資金目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報區財政部門匯總發布目錄清單。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
第二章 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三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符合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以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個專項資金明確一個資金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以上資金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高不超過5年。確需繼續實施的,在實施期滿前一年開展研究論證和績效評價,并重新按新設專項資金程序申請;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原則上,每一個專項資金應配套出臺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科學高效地設立資金績效目標;實事求是地設置資金規模,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清晰明確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
(五)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六)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七)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設立及資金規模,凡不符合規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設立專項資金。其他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會議中涉及設立、增加專項資金規模等事項的,應在參照本辦法的基礎上提出相關要求。
第四條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專項資金的設立,由資金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須由資金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并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報《羅湖區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對于一個專項資金對應多個資金主管部門的,可指定一個資金主管部門為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匯總報送。
(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議。
(四)區政府審議批準后,納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五)申請專項資金應當專題研究,專文申請,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帶提出設立專項資金、增加額度的申請。
第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每年開展績效評價;在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并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區財政部門。
第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報請區政府審議。
經批準續期的專項資金,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訂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存續期間內的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評估和清理,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區政府提出壓縮或撤銷的調整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二)設立依據已被調整或者廢止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者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或者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四)由于專項資金的原因造成資金主管部門連續兩年預算支出進度績效考核未達標的,應當壓縮專項資金規模。
第八條 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不再續期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資金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審核:
(一)資金主管部門應采取集體研究決策,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制定審核辦法及內部審批流程,對申請項目進行前置審核,保證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二)嚴格資質核查,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和項目進行核查,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
(三)資金主管部門應統一公布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退回。區資金主管部門應建立申報項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復、多頭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報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報單位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填報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資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一上”前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編制項目分年度預算;在“二上”前,對申報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應通知其按要求編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
各資金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基礎建設投資項目應在項目立項審批程序完成后,再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申報單位為區級預算管理單位的,按預算編制要求編入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由區財政部門在“二下”后下達指標,申報單位按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
申報單位為非預算管理單位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管理制度辦理國庫集中支付。需委托商業銀行進行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的,按照監管辦法辦理。監管辦法由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按要求配合區財政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的檢查,接受監管。
對于事前資助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定期向資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按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申請項目驗收。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過程監督和項目驗收(結題)。項目驗收時應當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評價,并在項目驗收(結題)報告中反映。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和知識產權轉化應用加強管理、準確核算,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七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并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區財政部門。
區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部門匯總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相關審核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資金主管部門,由資金主管部門納入其下一年度的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中期財政規劃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及中期財政規劃。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不安排預算。
第十九條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一)資金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預算納入其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區財政部門(簡稱“一上”);
(二)區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主管部門“一上”數據,并下達預算編報控制數(簡稱“一下”);
(三)資金主管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在上報部門預算草案時,再次報送區財政部門(簡稱“二上”);
(四)區人大審議通過部門預算草案后,由區財政部門批復下達預算指標(簡稱“二下”),資金主管部門按批復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深圳市羅湖區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等有關規定以及區委、區政府要求,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經人大批準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或增加額度;年中經批準出臺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原則上不予結轉,確需結轉的,按照財政結轉結余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自行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除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門和單位的工資福利經費和辦公經費支出。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部門預算批復后,績效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程序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并說明績效目標調整依據。
第二十五條 資金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或者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的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七章 相關部門(個人)職責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區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指導資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續期、壓縮和撤銷,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
(三)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核匯總、綜合平衡,以及專項資金整體調度和統籌安排;
(四)負責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的匯總、編制、調整和發布;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部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組織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續期績效評價報告,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資金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對申報指南(通知)制定及發布、申報受理、項目評審、項目公示、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進行全流程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主管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
(二)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范、資金安全;
(三)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設立和續期申請,開展續期評價,清理期滿退出或者被撤銷的專項資金,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目錄、中期財政規劃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集中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區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七)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十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申報單位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資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受資金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依法確定的機構等,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市、區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區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監督管理機制,制定合理分權、規范用權的具體措施,加強單位之間、部門之間、崗位之間、工作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制定完善專項資金審批主要環節的操作規程、工作細則,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審批核心環節信息,實現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建立敏感崗位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建立考核問責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會同資金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區財政部門或者資金主管部門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黑名單,并通過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及相關主要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風險提示名單,并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中向財政部門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通報:
(一)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
(二)違反規定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辦理項目驗收或者驗收時提供材料不真實的;
(四)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羅湖區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