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集聚中高層次人才,打造人才高地,營造有利于各類優質企事業單位和優秀人才發展的創新創業環境,發揮人才住房的重要優勢,實現人才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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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龍崗區“深龍英才計劃”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集聚中高層次人才,打造人才高地,營造有利于各類優質企事業單位和優秀人才發展的創新創業環境,發揮人才住房的重要優勢,實現人才安居樂業,根據深圳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關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13號)、龍崗區委區政府《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實施“深龍英才計劃”的意見》(深龍發〔2016〕4號),《關于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實施“深龍英才計劃”的細則>的通知》(深龍人才通〔2017〕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使用區財政資金和區政府籌集的其他資金建設的各類住房,對服務于龍崗區企事業單位且納入《深圳市龍崗區“深龍英才”分類目錄》中的深龍英才A, B, C,D, E等5類人才(以下簡稱深龍英才)安居的活動。
第三條 區委組織部(人才辦)負責牽頭定期修訂完善人才分類目錄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保障深龍英才租房補貼經費。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已獲國家、省、市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的直接認定、高技能人才及無主管單位人才的認定,深龍英才人才認定信息核查,人才認定文件撤銷、考核不合格等情況的通報,龍崗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發放情況核查等工作。
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區各類人才住房的籌集、供應計劃和方案編制、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分配、入住手續辦理、后續管理和監管等工作,以及A, B, C類深龍英才租房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深龍英才安居政策宣傳等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深龍英才人才認定,提供本行業深龍英才住房需求、深龍英才安居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四條 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議深龍英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 區委組織部(人才辦)、區人力資源局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區住房建設局建立區深龍英才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深龍英才信息共享,逐步實現深龍英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管理等。
第六條 深龍英才安居工作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第七條 深龍英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才安居,其配偶、末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及配偶如均為符合條件的深龍英才,可按照高層級的一方標準申請一套住房,如申請租房補貼的,可以按照各自標準領取。
第八條 深龍英才應當通過用人單位提出安居申請,申請人應誠信申報各項資料,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A, B, C類人才安居
第九條 A類人才包含杰出人才和其他A類人才。杰出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圍內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可申請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積22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或申請領取每月1萬元的租房補貼。
其他A類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圍內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末擁有商品住房,可申請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積15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或申請領取每月5000元的租房補貼。
第十條 B, C類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圍內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未擁有商品住房,可申請免租金人才住房,B類人才建筑面積130平方米左右,或申請領取每月4000元的租房補貼。C類人才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左右,或申請領取每月3000元的租房補貼。
第十一條 A, B, C類人才享受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應優先選擇人才住房,區住房保障部門無法提供相應標準住房情況下,人才可選擇領取租房補貼。
已領取租房補貼的A, B, C類人才,在區住房保障部門能夠提供相應標準住房的情況下,應選擇入住人才住房并停止領取租房補貼。
A, B, C類人才領取租房補貼的時間與入住人才住房的時間應合并計算,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二條 A, B, C類人才免租金配租住房低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于標準部分不予補償。配租住房高于規定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本人無需補交差額部分租金。
高于規定面積5平方米以上的,對于超出規定面積部分,本人需補交租金,租金標準按照人才住房基準租金價格計算。
第十三條 A類人才在龍崗區工作滿10年且免租期限屆滿后,被認定為貢獻突出并取得本市戶籍的,可申請贈與所租住房或分別給予杰出人才1000萬元、其他A類人才600萬元補貼。經初步審核符合贈與住房或補貼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交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經審定同意贈與住房且住房具備辦證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與人才簽訂住房贈與合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經審定同意給予補貼的,按相關程序發放。
第十四條 A, B, C類人才層級提升的,可以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按照新的人才層級享受人才安居。
第三章 D, E類人才安居
第十五條 D, E類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圍內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深圳市未擁有商品住房、未正在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可申請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人才公租房,租期為任期內且不超過10年。
第十六條 D, E類人才配租住房,租金按照市場基準租金的30%計算。高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部分的,按照人才住房基準租金價格計算。
第十七條 D, E類人才層級提升至C類及以上人才層級的
可以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按照新的人才層級享受人才安居。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八條 深龍英才申請人才住房或租房補貼應通過用人單位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龍崗區“深龍英才計劃”人才安居申請表(原件);
(二)用人單位有效登記證件;
(三)深龍英才本人身份證件(如已婚,必須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件)、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還需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深龍英才卡或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出具的其他人才認定證書。
(五)申請人才住房的,需按照區住房保障部門要求提供計算選房排名所需資料。
(二)至(五)項資料由用人單位驗原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后交至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九條 人才安居申請采用日常受理、集中審核原則,用人單位通過區住房保障部門業務受理窗口或申報系統遞交資料。
第二十條 經審核符合各項人才安居政策要求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相關信息在龍崗政府在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用人單位及申請人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到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經審核不符合人才安居政策要求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申請渠道退回,資料不齊的補充資料后重新申報,因條件不符合退回的,條件末滿足前不再受理申請。
第二十一條 深龍英才租住人才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簽訂三方租賃合同。
深龍英才任期開始當月至租賃合同起算日前一個月期間,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給予核發租房補貼。
深龍英才領取租房補貼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每半年發放一次,補貼起算時點自深龍英才任期當月起計算。
第五章 管理及退出程序
第二十二條 深龍英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后,用人單位須按區住房保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其社保繳納憑證等個人信息資料。
第二十三條 深龍英才入住人才住房后,區住房保障部門可入戶對入住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定期核查。
第二十四條 深龍英才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區住房保障部門。離職末退房的,自離職之日起3個月內,被本區新用人單位錄用的,租期自動延續,新用人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提供變更資料;3個月仍未被本區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本人應退出所租住住房。
領取租房補貼的,自離職次月起停發,如被本區新用人單位錄用,由新用人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二十條提供變更資料,經審核合格的,租房補貼繼續發放。
第二十五條 深龍英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條件,用人單位及人才認定部門應當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時提交本人相關信息:
(一)1個任期屆滿后考核不合格,不再延續任期的;
(二)任期內出現不符合認定條件事由,取消“深龍英才”資格的;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深圳市購房優惠政策或擁有商品住房(杰出人才不受擁有商品住房限制);
(四)有其他情形不宜繼續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擅自將住房整體或部分轉租他人的;
(二)累計3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或者相關費用的;
(三)有其他情形不宜繼續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深龍英才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條件,如已租住人才住房的,給予3個月期限退出住房;如領取租房補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具體情況予以停發,多領取的租房補貼應予以退回。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的深龍英才認定文件、婚姻、住房、社保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等相關人才安居政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深龍英才可申請龍崗區自主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銷售管理由龍崗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和相關人才安居政策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在深圳市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享受過購房補貼、受贈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未擁有商品住房指在申請受理之日在深圳市未擁有商品住房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深圳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商品住房。核查對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末成年子女。
末正在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指自人力資源部門發放租房和生活補貼之日起已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出臺前已實施的高層次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按原標準執行,人才層級變化需調整安居措施的,按照本細則執行。按照《龍崗區人才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申請人才住房的,如認定為符合條件的深龍英才,可按照本細則重新申請人才安居,原申請的人才住房需退回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相關政策和本細則享受人才安居。
第三十三條 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的、入選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認定為龍崗區創新創業團隊等高層次人才團隊申請人才住房的,按照《龍崗區人才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龍崗區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規程》及《龍崗區人才住房配額原則》配置人才住房。高層次人才團隊中的深龍英才已租住人才住房的,不納入配額計算。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