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在龍崗區創辦企業的創業人才和被龍崗轄區單位引進的創新人才,分為創新創業杰出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青年創新創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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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關于印發《深圳市龍崗區深龍創新創業英才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龍人才通〔2016〕4號
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深圳市龍崗區深龍創新創業英才計劃實施辦法》業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龍崗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 年10 月31 日
深圳市龍崗區深龍創新創業英才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吸引集聚各類人才來龍崗創新創業,實現產業大區向產業強區邁進,根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實施“深龍英才計劃”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在龍崗區創辦企業的創業人才和被龍崗轄區單位引進的創新人才,分為創新創業杰出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青年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條 根據我區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以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等領域人才為重點,力爭到2020 年底,引進、培養800 名創新創業杰出人才和領軍人才,1000 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20 個創新創業團隊。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四條 創新創業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依法納稅;
(二)無不良誠信記錄和不良學術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三)創業人才應為所創辦企業中股權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東,其所創辦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納稅地在龍崗區,且屬于科技型企業(即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研究與開發、高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主營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下同)或開展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的科技服務企業;
(四)創新人才被龍崗轄區單位引進后,每年度應在引進單位工作不少于6 個月。
第五條 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除應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45 周歲;
(二)從事的行業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
第六條 創新創業人才范圍如下:
(一)創新創業杰出人才。主要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其他經認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等。
(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主要包括: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人才;廣東省領軍人才;廣東“特支計劃”人才;深圳市“孔雀計劃”人才;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等。
(三)青年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博士學位且從事科技創新創業者;獲深圳市創業資助的出國留學人員;獲深圳市資助的創客個人或團隊帶頭人;獲創新創業類比賽有關獎項的“深龍英才”(以《深圳市龍崗區“深龍英才”分類目錄》為準);創新創業團隊技術骨干等。
第七條 創新創業團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創新創業團隊創辦企業(所在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納稅地在龍崗區;
(二)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后應在龍崗區開展科研項目不少于五年。
第八條 創新創業團隊范圍如下:
(一)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
(二)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
(三)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
(四)龍崗區創新創業團隊。
第三章 人才支持內容
第九條 對創新創業杰出人才,給予100 萬元工作經費資助和600 萬元獎勵補貼。工作經費資助一次性發放,獎勵補貼分五年平均發放。
第十條 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以下支持:
(一)創業資助。對創業領軍人才,按照上級獎勵補貼額度1:1 給予最高300 萬元創業資助,根據人才所創辦企業的資金投入、營業收入等情況,最長分五年發放。
(二)創新資助。對創新領軍人才,按照上級獎勵補貼額度1:0.5 給予最高150 萬元創新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
(三)場地費用補貼(含場地租金、裝修、物業管理等費用補貼,下同)。對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按其所獲創業資助額度1:1 給予最高300 萬元的場地費用補貼(其中裝修費用不超過場地費用補貼的1/3,下同)。根據企業實際支出,最長分五年發放。
(四)股權投資。對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我區股權投資有關規定的,區股權投資資金優先投資,投資額最高10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給予以下支持:
(一)創業資助。對獲深圳市創業資助的出國留學人員、獲深圳市資助的創客個人或團隊帶頭人,按照市資助額度1:1 給予配套資助;對其他青年創業人才,給予20 萬元創業資助,根據人才所創辦企業的資金投入、營業收入等情況予以撥付。
(二)創新資助。對創新創業團隊的技術骨干,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支持。對其他青年創新人才,給予10 萬元創新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
(三)場地租金補貼。對青年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給予每年最高10 萬元的場地租金補貼,根據企業實際支出,連續發放三年。
第四章 團隊支持內容
第十二條 對創新創業團隊給予以下支持:
(一)創新創業資助
1.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項目的,按照上級無償資助額度1:0.5 給予最高1000 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對入選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給予最高1000 萬元資助,分為兩部分:
(1)按照上級無償資助額度1:0.5 給予最高500 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按照團隊自身實際投入額度1:0.5 給予最高500 萬元資助,最長分五年發放。
3.對入選深圳市高層次創新創業預備項目團隊的,認定為龍崗區創新創業團隊,按照上級無償資助額度1:0.5 給予最高2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場地費用補貼。對創新創業團隊所創辦的企業,給予最高600 萬元的場地費用補貼。根據企業實際支出,最長分五年發放。
(三)團隊股權投資。對獲得深圳市股權投資支持的創新創業團隊所創辦的企業,按照市股權投資額度1:0.5 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跟進股權投資,具體按《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方案》、《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操作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創新創業團隊的帶頭人、核心成員、技術骨干給予以下支持:
(一)對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孔雀計劃”團隊的帶頭人,一次性給予200 萬元資助;對核心成員(限5 人以內),每人給予160 萬元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對技術骨干(限5 人以內),給予人均40 萬元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
(二)對龍崗區創新創業團隊的帶頭人,一次性給予100 萬元資助;對核心成員(限5 人以內),每人給予80 萬元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對技術骨干(限5 人以內),給予人均20 萬元資助,分五年平均發放。
(三)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所獲上級資助高于本條前兩款規定資助標準的,按其所獲上級資助額度1:1 給予資助。
(四)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不足5 人的,差額部分可由團隊自行推薦,報受理單位備案,被推薦人應為“深龍英才”A-C類。
(五)創新創業團隊技術骨干及其資助分配方案由團隊自行確定,報受理單位備案。
第五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創新創業人才(含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技術骨干)資助補貼的受理和監管,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場地費用補貼、創新創業團隊資助及團隊股權投資的受理和監管。
第十五條 申請人才資助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創新創業人才資助申請表、人才身份證明、深龍英才卡、上級資助資金劃撥通知或銀行收款單(未享受上級資助無需提供)、個人承諾書。
(二)創業類人才提供:企業營業執照(2015 年10 月1 日之前核發的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下同)、企業資金投入證明材料、上年度完稅證明、人才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材料、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創新類人才提供:勞動(聘用)合同、人才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證明材料、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創新創業團隊資助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創新創業團隊資助(股權投資)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完稅證明,團隊認定證書,上級下達文件、任務書或合同書,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二)申請創新創業團隊資助補貼提供:撥款經費進賬憑證或相關證明復印件,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團隊股權投資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股東會批準文件,責任股東承諾書,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創新創業團隊股權投資,按《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操作細則》相關規定提交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場地費用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用材料:場地費用補貼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上年度完稅證明,企業場所租賃合同、繳納租金證明材料,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裝修及物業管理費用補貼還需提供:裝修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物業管理費用支出費用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所有申請材料提交復印件一式三份,同時核驗原件。提交時間以受理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資助(含獎勵、補貼等,下同)申請、審批及撥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單位)提出資助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申請材料,在有關申請表中寫明推薦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核實人須在申請材料復印件上簽名,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二)審核。受理單位進行審核,提出資助意見,形成資助清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或現場考察。
(三)審定。受理單位審議通過后,將資助清單與會議紀要報區人才辦匯總,由區人才辦統一提請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四)公示。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后,區人才辦將資助清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 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人才辦將區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紀要和資金分配方案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會議紀要精神和分配方案內容向受理單位撥付資金,由受理單位向人才本人或團隊所在單位支付資金。公示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區人才辦備案;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不屬實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資助。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資助資金使用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人才如發生工作變動等重大事項導致不符合資金發放條件的,或所在單位發生注冊地變更、法人代表變更、股東結構變更、項目實施方案重大調整以及經濟、法律糾紛等重大事項,應于事項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二條 創新創業人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等情況的,不再發放支持資金,并由受理單位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將其錄入誠信黑名單,取消其在龍崗區申請扶持資金資格。
第二十三條 創新創業團隊在申請撥付資助前須出具承諾書,團隊帶頭人及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承諾書須載明資金用途及服務年限等內容,資金用途需與上級資助合同所列范圍一致。獲得資助后,團隊所在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資助資金進行專項會計核算,并及時將上級資助單位對團隊各階段考核情況報受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 創新創業團隊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受理單位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并將其錄入誠信黑名單,取消其在龍崗區申請扶持資金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
(二)引進后在龍崗區服務未滿5 年;
(三)其他違反承諾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創新創業人才、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可依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實施“深龍英才計劃”的意見》,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學、醫療保健、交通出行等有關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給予個人的資助補貼為稅后金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股權投資資金來源為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同一創業人才或創新創業團隊創辦多家企業的,僅一家企業可申請本辦法有關資助補貼。
第二十九條 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符合本辦法多項資助補貼標準,或本辦法施行前已享受有關資助補貼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辦會同區人力資源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