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百匯產業園的范圍包括鹽田大百匯高新技術產業園一期、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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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鹽田區經濟促進局 深圳市鹽田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大百匯生命健康產業園及入駐企業扶持措施的通知
深鹽經【2017】6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駐鹽各單位:
經區政府五屆三十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大百匯生命健康產業園及入駐企業扶持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鹽田區經濟促進局 深圳市鹽田區財政局
2017年9月20日
大百匯生命健康產業園及入駐企業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健康中國”深圳樣板的戰略部署,全面建設“健康鹽田”,推動鹽田區經濟社會轉型升級,促進大百匯生命健康產業園(以下簡稱大百匯產業園)建設,根據《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修訂)》(深鹽府規【2017】4號),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指大百匯產業園的范圍包括鹽田大百匯高新技術產業園一期、二期。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于經區投資推廣服務中心備案的入駐企業及園區運營企業深圳市大百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百匯置業)。入駐企業應當在鹽田區依法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命健康產業以及經認定為科技含量較高、成長性較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
第四條 本措施所涉及的資金來源于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扶持資金按照《鹽田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規定(修訂)》及配套操作規程進行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五條 對大百匯產業園入駐企業首三年實行租金資助,在入駐企業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給予補貼。
(一)對重點引進企業給予第一年60元/月/平方米,第二年55元/月/平方米,第三年5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補貼。
重點引進企業包括:對鹽田區年財政貢獻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為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及團隊、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深圳市“孔雀團隊”的;經區政府認定的通過深圳市“孔雀團隊”第一輪專家評審但未立項的項目、第三方公共服務機構及其他經區政府批準引進的重點項目。
(二)對一般企業給予第一年30元/月/平方米,第二年25元/月/平方米,第三年2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補貼。
第六條 對入駐大百匯產業園且鹽田區年財政貢獻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連續兩年給予入駐獎勵。
(一)企業上一年度對鹽田區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其財政貢獻10%給予入駐獎勵,每年最高100萬元。
(二)企業上一年度對鹽田區財政貢獻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按其財政貢獻15%給予入駐獎勵,每年最高450萬元。
(三)企業上一年度對鹽田區財政貢獻達到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按其財政貢獻20%給予入駐獎勵,每年最高5000萬元。
第七條 鼓勵機構或自然人為園區引進企業。引進企業符合園區入駐產業導向且首年對鹽田區財政貢獻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按照企業首年在鹽田區年財政貢獻的5%,給予引薦人(團隊)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引薦人(團隊)應同時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協助區政府與項目投資方建立直接聯系,在項目引進中起到實質性的促成作用;
(二)出具項目投資方的引薦證明。
(三)非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
第八條 大百匯置業為配合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開展的園區招商、宣傳推廣等活動,事前經區經促局(科創局)備案的,按活動實際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鼓勵大百匯置業加強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運營服務能力,促成優質項目落地,給予大百匯置業運營獎勵。以園區入駐企業在鹽田區年財政貢獻總額(以下簡稱園區財政貢獻總額)首次達到5000萬元的年度起算,首年按園區財政貢獻總額的3%給予運營獎勵;第二年起園區財政貢獻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按園區財政貢獻總額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3%給予運營獎勵。
第十條 對經區政府認定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測試平臺,給予建設投入的50%,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資助年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 根據鹽田區人才安居住房的相關政策,在鹽田區企業人才住房分配中安排部分房源專項解決大百匯產業園入駐企業的人才住房問題。
第十二條 入駐大百匯產業園且符合本措施扶持類型的企業獲得國家、省、市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獎項,給予企業最高50萬元的優秀成長企業獎勵。
第十三條 入駐企業可申請專利資助。對獲得境外專利授權,資助2萬元/國/項。對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國際階段對其額外資助1萬元/項。同一項專利獲多個國家授權時,以5個國家為限,且通過PCT國際專利途徑申請的只資助1次。每個單位或個人每年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資助4000元/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后,再資助4000元/件。對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資助2000元/件;對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資助1000元/件。每個企業或個人每年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項資助總額度以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費用為準,區產業發展資金不得對同一項目或活動重復資助。如有違反,五年內不得申請鹽田區相關資助。
第十五條 入駐企業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非法活動;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申報或者企業年報申報的;
(四)入駐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擅自轉租、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約定使用辦公用房的;
(五)未將企業注冊地和納稅地遷入鹽田區的;
(六)入駐期間注冊地遷離鹽田區的;
(七)企業違反其他有關各項管理規定的。
第十六條 對因虛假申報獲得資助的企業,一經查實即追回相應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措施所涉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區監察局、審計局的監督。區經促局(科創局)每年度應將本措施所涉及的資金使用情況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相關審計報告應對社會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政府授權區經促局(科創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