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細則扶持對象包括: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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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扶持金融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羅湖區金融業發展現狀,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扶持對象包括:
(一)金融機構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在羅湖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由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注冊地址在羅湖區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三)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由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注冊在羅湖區的中資銀行專營機構;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由保險公司總部發起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四)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登記或備案且在羅湖區注冊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獲得羅湖區級引導基金出資的私募基金除外。
(五)其他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符合市級認定標準、注冊在羅湖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
符合羅湖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可根據《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申請相應扶持。
第三條 區投資推廣局(區金融辦、區企業服務中心)是本細則所稱扶持的主管部門,區其他部門按《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落戶羅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給予新注冊或新遷入的羅湖區金融機構落戶扶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符合羅湖區總部認定標準的新遷入金融機構,管理團隊參照《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扶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第六條,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納稅額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管理團隊獎勵。
第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扶持標準如下:
(一)購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冊或新遷入的羅湖區金融機構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羅湖區內自用辦公用房的購房扶持,最高6000萬元,分2年支付。
(二)租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冊或新遷入的羅湖區金融機構在羅湖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羅湖區內新增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租房扶持,最高3000萬元,分3年支付。3年內每年給予12個月管理費扶持。
(三)裝修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冊或新遷入的羅湖區金融機構在羅湖新購置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裝修費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給予裝修辦公用房扶持,最高1000萬元,分2年支付。
第六條 鼓勵各類持牌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機構設立專業平臺服務公司,為基金、互聯網金融機構等創新金融機構提供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的平臺。經區政府認定的平臺公司,扶持標準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對羅湖區創新金融產業集聚發展效果顯著的平臺服務公司,按平臺服務公司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扶持,最高500萬元。
平臺服務公司引進企業與平臺服務公司營業收入等發展指標可予以匯總計算,并參照其對羅湖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四年。
平臺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后在羅湖區新增租賃辦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一定金額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經營發展。
對新設立或新認定的羅湖區金融機構,按照企業設立或認定起一個完整納稅年度內對羅湖區財政貢獻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
鼓勵企業改制上市。對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企業;對成功在創業板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對在境外證券市場成功上市的企業,均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對在多個證券市場同時上市的企業不重復獎勵。
鼓勵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對在新三板掛牌后,成功募集資金的中小企業,按募集資金中介費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額最高50萬元;對成功轉板創業板或主板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金額的追加獎勵。
鼓勵企業并購重組。對采取并購、借殼等資本運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組的羅湖區企業及重組后將上市公司的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入羅湖區的企業,年度納稅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參照《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扶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第六條給予扶持。
鼓勵個人或機構進行股權交易、資產并購,對納稅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按照對羅湖區財政貢獻額度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九條 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發展。
對在羅湖區規范運營3年以上、年度區級財政貢獻不低于300萬元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相關銀行業一級分支機構標準,申請購房、租房和管理費扶持。
本條“相關銀行業一級分支機構”為“外資銀行一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管理團隊發展。對上一年度納稅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給予以下扶持:
(一)參照《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扶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按對羅湖區財政貢獻的金額和增長情況,給予每家金融機構管理團隊定額資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對羅湖區級財政貢獻超過2000萬元的金融機構總部,每年按對羅湖區級財政貢獻的一定比例給予每家金融機構管理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科技企業集聚發展。
對獲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資的初創型金融科技企業,按實際租賃合同價的一定比例給予租金扶持。
對獲得“深圳市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的企業,參照市級獎勵金額給予一定比例配套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機構引進金融機構。
對成功引進區外金融機構的機構,自2018年1月1日起,經引進企業書面確認,按引進金融機構的規模給予引進扶持,每引進一家區外金融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扶持。
對成功引進區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機構,參照《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扶持總部經濟工作指引》第十三條給予引進扶持。
第三章 申請材料及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錄羅湖區電子政務網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申請表(包含基本情況介紹),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表紙質文件原件;
(二)商事登記證照或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加蓋公章);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原件(按稅種);
(四)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法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六)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登錄深圳信用網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公司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專項資金扶持需提供第十三條中第(一)、(二)、(三)、(五)、(六)款材料,及以下材料:
(一)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等銀行開戶資料;
(二)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基金出資情況證明材料:
1.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2.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
(1)合伙協議;
(2)合伙人實繳出資確認書;
(3)銀行托管協議;
(4)托管資金到賬確認函;
(5)銀行回單;
(四)基金管理協議,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則提供基金公司章程;
(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購置辦公用房扶持的,還需提供:
(一)由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地產轉讓合同;
(三)費用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本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租賃辦公用房扶持的,還需提供:
(一)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協議;
(三)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申請本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裝修辦公用房扶持的,需由區投資推廣局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申報項目專項審計報告,還需申報主體提供裝修合同
第十八條 申請企業改制上市分階段獎勵的,還需提供市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登記備案證書、上市輔導協議和發生費用的發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材料受理通知書、同意上市通知書。
第十九條 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獎勵的企業,還需提供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委托銀行出具的融資交易憑證、委托券商出具的企業在新三板成功募集資金的書面說明、發生中介費用的發票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企業并購或重組上市獎勵的,還需提供:
(一)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通知書;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該企業并購重組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境外上市獎勵的還需提供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股權交易或資產并購獎勵的,根據申請內容還需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股權轉讓協議、資產并購協議、企業商事登記信息、資產產權變更憑證、交易款項支付憑證、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或稅務部門委托銀行出具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其它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金融機構管理團隊獎勵的,還需提供企業高管名單。
第二十四條 申請項目引進獎勵的,需提供第十三條中第(一)、(二)、(五)款資料,及以下資料:
(一)購房證明或租賃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二)引進企業的相關基本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原件(按稅種);
3.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三)引進確認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有以下限制:
(一)羅湖區金融機構符合本細則中購房、租房、管理費和裝修扶持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五年內僅限申請一次。
(二)2017年1月1日后符合申請我區有關落戶、購房、租房、裝修扶持條件而未申請的羅湖區金融機構,按本細則申請扶持。對已獲得相關扶持的不再溯及。
(三)本細則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請之日的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其中針對新遷入企業,“上一年度”也可以指遷入之日的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遷入之日前的12個月周期,或遷入之日起一個順延年周期;針對新設立企業,“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設立之日起一個順延年周期。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上一年度納稅額是指申報企業上一年度1-12月在羅湖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總和,本細則所稱財政貢獻是指上述納稅額計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納稅額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持牌金融機構扶持金額上限不受不超過財政貢獻限制,其它金融機構參照《羅湖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扶持資金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對新遷入羅湖區或在羅湖區新設立的總部企業,遷入或設立之日起一個順延年周期內,獲得的扶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原轄區和本區的納稅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