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
原文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若干措施
第一條 【宗旨】 為貫徹國家關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精神,落實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直接融資活動,打造福田多樣化債券市場,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支持對象】 本措施適用于經備案并成功發行企業債券的轄區企業。具體為:
(一)發債企業的商事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原則上統計關系在福田,同時承諾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間不遷出福田;
(二)通過“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成功發行企業債券;
(三)發債項目屬于《深圳市福田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發展產業;
(四)發債企業承諾在項目建設期和項目建成后三年內,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和運營情況。
第三條 【貼息支持】對成功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發債項目在深圳市內或深汕特別合作區的,按債券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20%給予貼息支持;發債項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別合作區外的,按債券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10%給予貼息支持;單筆債券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貼息持續時間不超過3年;同一企業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發行支持】 對成功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按主承銷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支持,每筆不超過10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業債券發行人出現違反企業債券相關法律法規、債券違約等情形,區政府將保留對支持資金的追索權。
本措施與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有關企業債券貼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第六條【債券融資支持】不同時適用。
本措施對同一企業的支持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綜合貢獻。
第六條 【附則】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原《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若干政策》(福府辦規〔2018〕1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