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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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條 【宗旨】為進一步鞏固福田區金融中心地位,促進私募基金聚集,打造私募基金高地,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支持對象】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及原則上統計關系(含證券交易)在福田區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
第三條 【注冊支持】對符合監管要求的擬設私募基金,福田區提供高效、便利的注冊等綠色通道服務。
第四條 【落戶支持】
(一)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戶的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支持;
(二)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戶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據其實繳資金的規模,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支持;
此項支持資金可以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五條 【母基金落戶支持】
本條款所稱母基金是指其承諾投資子基金的資金規模超過其總規模50%以上的基金。
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戶的母基金,根據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支持。該基金投資福田轄區新設子基金,按照該子基金實際募集資金總規模,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支持。
此項支持資金可以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六條【辦公用房支持】
(一)購置辦公用房支持。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且上年度對福田區綜合貢獻重大的,最高按實際購房價格10%,分三年給予支持,合計最高3000萬元。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二)租賃辦公用房支持。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區租賃辦公用房,且上年度對福田區綜合貢獻較大的,按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20%給予支持,最長不超過三年,合計最高1000萬元,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第七條 【人才住房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條件的新落戶私募基金,租賃社會物業作為人才住房:實收資本或實繳資金達到10億元的,給予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增加10億元規模,增加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企業最多支持7套,每套按5000元/月標準,連續支持三年。
第八條【綜合貢獻支持】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上年度對福田區綜合貢獻重大的(包括股權投資退出形成的綜合貢獻),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支持。
此項支持資金可以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九條 【辦公用地支持】私募基金上年度對福田區綜合貢獻特大的,可以聯合申請辦公用地支持。具體按相關用地政策執行。
第十條【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條款支持項目除特指時間外,均為2017年1月1日后。
(二)同一私募基金享受的支持總額(不含落戶支持和人才住房支持),不得超過其對福田區的綜合貢獻。
(三)享受本措施相關支持的私募基金,基金存續期內不得遷離福田區,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扶持資金持資金。
第十一條【附則】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投資推廣署(金融發展事務署)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