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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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上步片區產業空間供給側改革專項措施
第一條 【政策目標】為促進華強上步片區轉型發展,引入創新資源,降低企業成本,加快產業集聚,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基本原則】堅持“市場為主、政府引導,高端引領、創新驅動”的原則,通過改造、租賃、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區物業,通過政府扶持降低空間成本,通過空間統籌集聚創新要素,通過創新發展引領轉型升級,將華強上步片區打造成國際一流的創新創業街區。
第三條 【適用對象】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商事主體登記注冊地、稅務和統計關系在福田華強上步片區的創新型產業空間運營機構(眾創空間、眾創服務平臺、聯合辦公空間運營機構、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
第四條 【適用范圍】華強上步片區范圍為東起上步路,西到華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紅荔路,以及包含華強南片區福明路以東、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華路南園路以北的片區。
第五條 【產業導向】申請專項支持的運營機構及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應符合《深圳市福田區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2017-2035年)》中華強-上步片區的產業導向,突出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四新經濟”發展方向,主要扶持產業為: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物聯網等。
第六條 【運營機構租金支持】由區科技創新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營機構承租或自有物業的租賃價格進行實地調查,按調查均價給予運營機構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過100元/平方米/月(根據第三方機構市場租金調查報告或租賃合同實際情況,對后兩年支持標準予以合理的調高或調低,如果實際租金價格上漲,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漲幅度最高不超過5%),連續支持三年,支持資金按半年核定撥付。單個運營機構租金支持最高不超過每年2000萬元。
第七條 【限價出租】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創新型產業空間運營機構,其物業對外出租價不得高于其運營物業調查均價的50%,且該物業的管理費、空調費等不得超過區域內同類物業市場水平。
第八條 【創新型企業租金支持】由區科技創新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自用物業的租賃價格進行實地調查,按調查均價給予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過100元/平方米/月(根據第三方機構市場租金調查報告或租賃合同實際情況,對后兩年支持標準予以合理的調高或調低,如果實際租金價格上漲,政府租金支持部分上漲幅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支持資金按年度核定撥付。單個企業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所租物業只能自用,不得轉租,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租賃給關聯企業、合作企業的行為視為轉租行為。
第九條 【運營機構裝修支持】 鼓勵運營機構通過改造裝修打造優質產業空間。對產業空間進行首次裝修改造的,由專業機構進行調查審計,按照審計確認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 【運營支持】 支持運營機構整合資源、優化服務,引進和培育創新型企業(研發創新載體)。每年對運營機構進行績效評估,給予以下運營獎勵:
(一)融資配套獎勵 每年對上一年度園區所有入駐企業從市級以上產業部門獲得的資金支持、資本市場融資金額進行一次統計核定,按所獲資金總額的1%給予運營機構獎勵。單個運營機構支持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按年度核定撥付。
(二)綜合貢獻獎勵 每年對園區入駐企業上一年度的綜合貢獻總額進行一次統計核定,綜合貢獻總額重大的,按綜合貢獻總額的3%給予運營機構獎勵。單個運營機構支持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按年度核定撥付。
(三)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支持 鼓勵運營機構自主培育或引入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5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年對上一年度新增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進行一次統計核定,按年度核定撥付。
(四)研發創新載體支持 鼓勵運營機構自主培育或引入國家、省、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技術中心等研發創新載體。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發創新載體,給予運營機構相應獎勵,國家級獎勵50萬元,省級獎勵30萬元,市級獎勵15萬元。每年對上一年度新增研發創新載體數進行一次統計核定,按年度核定撥付。
上述所指園區入駐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研發創新載體均需完成在福田華強上步片區商事注冊登記、統計登記和稅務登記;注冊地和辦公地點均需在園區;第(一)、(三)、(四)款所指入駐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研發創新載體皆為由區外引入的企業,或在運營機構產業空間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第十一條 【特殊項目支持】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或對福田區產業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運營機構,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交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聯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 【項目準入】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進駐華強上步片區的創新型產業空間運營機構、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等須向區科技創新局提供申請材料,經區政府備案批準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具體申請條件詳見申請指南。
第十三條【監管考核】
(一) 運營機構監管考核
1.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與運營機構簽訂產業監管協議,明確產值、企業培育等考核指標,并依協議開展監管工作。
2.區科技創新局根據協議規定每年定期組織對運營機構考核,對于考核不達標的,第一年給予警示,第二年仍不達標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按《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3.產業空間運營機構應每季度向區科技創新局報告空間運營情況以及入駐企業的經營、納統、綜合貢獻等情況;
(二)創新型企業監管考核
1.創新型企業需每半年報告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綜合貢獻、納統等情況;
2.對于創新型企業上一年度福田綜合貢獻總額不達500萬的,第一年給予警示,第二年仍不達標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四條【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不受運營機構及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上一年度在福田綜合貢獻的限制,不受同一企業年度支持總額的限制。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運營機構、入駐企業或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等已申請獲得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任一分項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請本項措施支持。
(三)若創新型企業(重點研發機構)已入駐本措施支持的運營園區,享受租金優惠,則不得申請本專項措施支持。
(四)享受本措施第九條運營機構裝修支持的企業或機構,不得再申請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政策的相關裝修支持。
第十五條 【附則】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原《深圳市福田區華強上步片區產業空間供給側改革專項政策》(福府辦規〔2018〕4號)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