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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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企業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條 【宗旨】為發揮產業資金導向作用,鼓勵福田區企業直接融資,培育上市后備企業,打造上市企業集聚地,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支持對象】本政策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在福田區的完成輔導備案、完成上市輔導、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上市服務機構,經區政府同意開展上市相關專題活動的主辦方。
第三條 【輔導備案支持】對在有關監管機構輔導備案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條 【完成上市輔導支持】對上市申請材料獲有關監管機構正式受理的企業,給予13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條 【境內上市支持】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12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條 【境外上市支持】對福田區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在香港、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不含小額資本市場NSCM和柜臺交易)的,給予12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七條 【新三板掛牌支持】對進入新三板的福田企業,掛牌滿12個月后,給予最高6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條【購房支持】對上市企業、完成上市輔導企業在福田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購房價格最高10%,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獲得支持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第九條 【貸款貼息支持】對完成上市輔導企業獲得深圳市任一銀行貸款的,按最長連續12個月實際支付利息30%給予貼息支持,年度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條 【上市服務機構支持】鼓勵轄區中介機構為轄區企業提供上市專項服務,對協助企業完成境內外上市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上市服務機構,給予每機構每項目最高50萬元的服務費用支持。
第十一條【專題活動支持】2018年1月1日后,經區政府同意,開展促進企業上市相關專題活動的主辦方,經事前備案、事后審計的,按審計金額的50%,給予年度最高10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條款支持項目除特指時間外,均為2017年1月1日后;
(二)本政策支持項目均可不受企業上一年度在福田綜合貢獻的限制。
第十三條【附則】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投資推廣署(金融發展事務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