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做大做強,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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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生產性服務業資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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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做大做強,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生產線服務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生產性服務業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從事科技咨詢、上市輔導、財務咨詢、法律、檢驗檢測、工業設計、創新創業等服務的機構;
(二)高端科技創新組織包括:由市區倡導、在新區注冊、依托國內外領先企業(組織)授權發起成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技術創新聯盟等;由市區倡導、在新區注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行業協會和商會等行業組織。
(三)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六條 本細則資助分為以下五類:
(一)對工業設計獲獎項目進行獎勵;
(二)對于檢驗檢測機構的落戶、建設予以資助和獎勵;
(三)對科技咨詢、上市輔導、財務咨詢、法律、工業設計、創新創業等其他生產性服務業機構業務開展予以獎勵;
(四)對高端科技創新組織引進予以獎勵;
(五)對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同意的科技創新交流活動予以資助。
第七條 申請第六條第(三)款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區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
(二)具有正規的經營場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四)機構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不少于15名,其中專職人員比例不低于50%,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于60%;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30%以上。
第八條 申請第六條第(四)款資助的單位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端科技創新組織運營主體作為項目申報單位,須是在光明新區依法注冊、納稅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高端科技創新組織須獲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成立,或者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的資質認定;
(三)申請單位需為承擔高端科技創新組織秘書處工作的企業或機構,且有5名以上專職運營人員;
(四)高端科技創新組織正常運營,運營機制完善、組織架構完整,擁有章程以及成員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等組織機構;
(五)運營經費需獨立核算。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對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經市里認定的工業設計領軍企業配套獎勵50萬元。對獲得iF金獎、“紅點之星”獎和“紅點至尊”獎的,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獎、省長杯工業設計獎的,每項配套獎勵3萬元;對獲得紅點獎和iF獎其它獎項、IDEA獎、GMark獎的,每項配套獎勵2萬元。
(二)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的,配套獎勵50、30、20萬元。
?????第十條??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落戶和建設予以獎勵:
????(一)對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落戶新區,按照其實際投入,給予一次性最高300萬元資助;
(二)對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落戶新區,按照該中心場地租金實際支出的100%予以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上限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年限為前3個年度。
(三)對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落戶新區,按照該中心場地裝修、建設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建設費用補貼,最高補貼300萬元。
(四)對注冊在新區的檢驗檢測機構,按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給予資助,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獎勵年限為前3個年度。
第十一條?對注冊在新區并經認定的提供科技咨詢、上市輔導、財務咨詢、法律、工業設計、創新創業等服務的機構,按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給予資助,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獎勵年限為前3個年度。
第十二條?對由市區倡導、在新區注冊、依托國內外領先企業(組織)授權發起成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技術創新聯盟或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行業協會和商會等行業組織給予落戶獎勵。對落戶光明新區且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資質的高端科技創新組織,結合其實際投入情況,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運營資助。
第十三條?鼓勵各類新型研發機構、高端科技創新組織、生產性、科技服務業機構在新區承辦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創新交流活動,經新區管委會批準同意的,按實際發生合理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資助。其中,國際性和全國性的活動給予最高200萬資助;省市級活動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每家機構每年的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五條?申請第九條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的單位還需提供獲獎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五)申請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示范園區獎勵的單位還需提供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申請第十條、第十一條資助的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光明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資金申請表》(運營資助類)及電子版;
(二)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和簽字樣本;
(三)國家級檢驗檢測中心有關認定、批復證明材料;
(四)機構營業場所租賃合同及發票;
(五)建設期間發生的費用明細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六)機構平臺建設、運行工作總結;
(七)上一年度國稅、地稅納稅證明復印件;
(八)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九)機構人員名冊、個稅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十)特定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資質證明或科技服務資格證;
(十一)機構上年度業績報告(含項目服務清單、服務合同及發票復印件以及服務結果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第十二條高端科技創新組織資助的單位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光明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高端科技創新組織運營單位的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和簽字樣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
(三)高端科技創新組織運營單位上年度國、地稅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高端科技創新組織運營單位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最近三個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五)高端科技創新組織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證明文件、章程、申請單位承擔秘書處工作的責任承諾書;
(六)專職運營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七)在光明新區內開展科技合作、學術交流、研討培訓、產業研究等高端科技創新組織職責相關的活動證明材料;
(八)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第十三條資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活動計劃書和總結報告(活動照片、視頻、簽到表等佐證材料)、報價單、發票等證明文件;
(四)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支出單據、集中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等;
(五)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二十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二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三條?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