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動深圳市龍華區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建設領域的發展,規范綠色建筑相關活動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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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已經區政府一屆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深圳市龍華區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建設領域的發展,規范綠色建筑相關活動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減排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和《龍華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綠色建筑相關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龍華區范圍的社會投資項目,包括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和裝配式建筑等建設項目。
第四條?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申請扶持資金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具備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嚴格規范的財務制度;
(2)申報項目應有利于促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3)申報項目在龍華區管轄范圍內實施,屬龍華區管理的項目;
(4)申請單位為申報項目的出資方,或是相關主要合同(協議)的出資方。
第六條?扶持資金資助標準:
(1)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國家二星級或深圳金級及以上的新建項目,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另外分別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30元/平方米(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以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下同)、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2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單個新建綠色建筑項目設計階段認證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項目總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設計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2)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分別對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15元/平方米(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1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區給予單個既有綠色建筑項目設計階段認證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綠色化改造項目投資額(項目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設計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3)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的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區另外對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給予50元/平方米(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對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給予40元/平方米、對國家二星級或深圳市銀級綠色建筑給予30元/平方米、對國家一星級或深圳市銅級綠色建筑給予20元/平方米的資金資助;區給予單個項目綠色建筑運營階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運營雙認證的項目,按照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4)對于未列入市建設主管部門節能改造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改造后節能率不小于10%的,可按照20元/平方米(折算面積)的標準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節能改造項目投資額(注:1.折算面積=建筑面積*折算系數,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節能率達到20%及以上的,折算系數為1;節能率達到10%~20%的,折算系數為0.5;節能率10%以下的,不予補助。2.項目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對于已列入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節能改造計劃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區建設主管部門協助申請深圳市的節能改造補助,不另行補助。
(5)對于引進移動式設備進行建筑廢棄物現場回收利用的,且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按照實際拆除并現場處理的建筑面積予以資助(以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中記載的面積為準),資助標準為每平米15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60萬元。
(6)對于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符合市主管部門資助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技術標準達到要求并獲得深圳市關于裝配式建筑資助金額后,區給予同等金額的資助,單個項目區給予最高資助不超過200萬元,且單個項目獲得的市、區雙重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0%(項目總投資額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準)。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材料
第七條?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可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項目申報條件為:
(1)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設計階段扶持資金的,須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或認證,且項目完成施工,已最終驗收并合格;
(2)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運營階段扶持資金的,須運營一年并已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或認證;
(3)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須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有能效測評資質單位出具的《能效測評報告》;
(4)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需完成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與綜合利用,且項目在實施前后及實施過程中按相關要求提供項目相關資料。
第八條?下列項目不得使用本扶持資金:
(1)與綠色建筑、節能減排、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建設領域無關的;
(2)已享受其他市、其他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駁回申請:
(1)項目所采用的綠色技術、設備存在安全隱患;
(2)提供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數據不實及弄虛作假;
(3)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4)申報資料未按本辦法要求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5)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申報所需提交的材料:
(1)《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詳見附表),附申報材料清單;
(2)項目實施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或地稅登記證、資信等級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項目實施資料:包括立項審批文件(驗原件留存復印件),項目方案(包含項目概況,項目實施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影像資料等;
(4)項目證明材料:
1.建筑面積證明材料: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房地產權登記證明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2.項目獲得認證證明材料:權威部門頒發的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項目能效測評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相關票據證明材料:提供可證明項目已投入資金的相關合同、有效票據(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同時附項目投入清單,二者應相符;
(5)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材料須統一按A4紙張制作并裝訂成冊(包括封面和目錄),附材料電子文檔。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項目實施單位公章,合訂成冊后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符合扶持資金要求的單位向區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資料。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每年的申報項目進行分類登記、注冊、建立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區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項目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申報資料齊全并通過審核的項目,由區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官網及其他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同一項目相同類型的資金資助只能申請一次。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后,區建設主管部門向區財政部門提交相關申報資料,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后按照審核標準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申報條件的項目,在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申報資料,并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后,報區財政部門一次性給予相應的資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綠色建筑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審查和撥付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財政部門負責扶持資金的年度安排和保障。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各類扶持資金的單位,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該單位的扶持資金申請;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交由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在項目評審過程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組織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在扶持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失職的相關行政機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項目與資金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關于印發〈龍華新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和扶持辦法〉的通知》(深龍華城建〔2013〕304號)同時廢止。
附件:龍華區綠色建筑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
來源: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
http://www.szlhq.gov.cn/xxgk/zcfg/qgfxwj/qgfxwj_129575/201712/t20171208_101964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