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福田區供應鏈產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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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供應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條【宗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促進福田區供應鏈產業創新發展,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支持對象】本措施適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供應鏈企業或機構,原則上注冊登記、稅務征管、統計關系應在福田區。
第三條【供應鏈總部基地】利用政府持有物業建設國際供應鏈總部基地,對入駐基地的供應鏈企業,根據其綜合貢獻,按市場評估價的50%-90%為基準予以租賃,優惠租賃期5年,期間不得轉租。對供應鏈上市企業和總部企業,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賃期滿后,根據其綜合貢獻將其所租政府辦公用房以優惠價格予以配售。
第四條【供應鏈產業投資基金】設立供應鏈產業投資基金,由福田引導基金、社會投資機構、供應鏈企業共同發起成立。
第五條【供應鏈金融產業聯盟】為更好解決供應鏈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由福田區政府、金融機構、供應鏈企業共同組建供應鏈金融產業聯盟,提供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提高供應鏈企業商業信用和抗風險能力。
第六條【供應鏈經營支持】
根據供應鏈企業上年度的綜合貢獻,分檔給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購置辦公用房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供應鏈企業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購置自用社會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根據其經營情況,按實際購房價格10%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第八條【自用倉庫用房支持】
(一)購置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供應鏈企業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內新購置倉庫用房作為自用倉庫的,可按實際購房價格10%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萬元。所購倉庫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二)租賃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供應鏈企業在深圳市內租賃自用倉庫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間,最長連續12個月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租賃支持,最高30萬元/年。最長支持不超過3年,累計不超過90萬元。享受租賃支持期間不得轉租,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
(三)自建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供應鏈企業在深圳市內自建自用倉庫用房的,倉庫建成并經專項審計后,依條件按照實際投入總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第九條【專項活動支持】支持供應鏈行業相關協會組織舉辦供應鏈行業專項活動,活動經區政府事先審核同意并經專項審計后,可對承辦機構實際發生的場租、設備租賃、宣傳推介、人員差旅、承辦專項經費等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第十條【供應鏈行業培訓支持】支持供應鏈行業相關協會舉辦行業內職業培訓,經區政府事先審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訓費用的30%,給予該培訓項目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第十一條【信息化支持】對供應鏈企業改善經營、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實施的信息化應用項目,項目建成并經專項審計后,可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依條件給予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第十二條【貸款貼息支持】對上年度規模以上的供應鏈企業在深圳市任一銀行貸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長連續12個月實際支付的利息,按其貢獻,給予最高30%,最高300萬元的貼息支持。
第十三條【特殊項目支持】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提請福田區產業發展聯席會議研究審議。
第十四條【限制與除外情形】
本措施各支持項目可不受企業上年度在福田綜合貢獻的限制,不受同一企業年度內享受產業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的限制;自用倉庫用房支持項目中購置支持、租賃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時享受。
第十五條【附則】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原《深圳市福田區支持供應鏈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福府辦規〔2018〕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