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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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市質〔2016〕390號
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根據《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7號)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的操作規程(暫行)(詳見附件),現予以印發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深圳市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操作規程(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深圳科技創新活力,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要求,制定本資助操作規程。
第二條?本資助操作規程適用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受理、評審等活動。
第三條?深圳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受理、考察及組織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的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 申請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市政府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在開展下列其中一項工作時,可以申請資助:
(一)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能夠進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備為企業、行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借鑒,并提供給知識產權局,為政府出臺或調整相關政策提供重要參考的。
(二)與深圳市行政區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具有重大行業影響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能夠進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備為企業、行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借鑒,并提供給知識產權局,為政府出臺或調整相關政策提供重要參考的。
(三)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對國內外知識產權法律、條約、規則進行深度挖掘分析,為企業或行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提供公共信息服務;為企業、行業、創業者聚集區的創新活動提供高端化、專業化、定制化的知識產權維權及輔導項目。
(四)為構建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而建立知識產權權利人數據庫。
(五)為企業或行業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檢索、查詢及風險預警分析服務。
(六)分析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研判知識產權保護發展趨勢,開展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開展促進創新創業的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研究等,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企業及行業提供數據分析和維權信息分析服務。
(七)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八)其他促進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二、申請人擁有開展知識產權國內外維權及相關公共信息處理、分析等服務的資質和能力,有專職具有相關知識產權從業資質的工作人員,具備開展上述業務的能力和條件。
三、申請人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已經建立內部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有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有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建立了知識產權維權相關工作機制。
四、申請人須承諾完成相關課題研究等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應是深圳市知識產權局。
五、其他必要的申報條件。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金額,每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50萬元,每個申請人每年度資助最高1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受理
第六條 申請人向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原件須經市知識產權局驗明,留存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報書(由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印制)。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即企業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下同)。
三、開展符合資金補助的業務的申請人和工作人員業務資質證明。
四、開展符合資金補助的業務的合理支出證明,應以科創委指定的會計師事務的審核為準。
五、申請人企業內部有關知識產權工作制度文件、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名單、企業內部近3年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其內部知識產權維權機制的相關文件或計劃文書。
六、申請人簡介,包括主營業務、與申請資助密切相關的有關情況、知識產權業務情況與優勢等。
七、其他必要的申請資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用A4規格紙張雙面打印或復印,裝訂成冊,同時提交電子文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申請人因嚴重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申請人正常工作或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二)?申請人因涉嫌違反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其他財政資助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其他各級政府財政資助項目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
(四)?同一事項重復申請資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有關申請;受理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駁回申請。
第九條?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將在網站(http://www.szscjg.gov.cn/)發布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通知和申請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請材料及受理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人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一條 審核程序可分為初審、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三個階段。市知識產權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市知識產權局在審核申請事項的重大行業影響條件時,應當綜合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維權活動、糾紛解決、研究成果、信息服務等,對于企業、行業、社會技術創新變革、市場價值等具有重要影響或戰略意義等因素。
第十三條?市知識產權局視審核項目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需要現場考察的,由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四條 經過初審和現場考察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須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取,市知識產權局按照《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工作專家評審規程(暫行)》,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初審、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結果,審查確定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名單。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申請人須保證所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在其網站將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資助名單向社會公示,并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并負責核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本操作規則。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