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動我區質量發展工作,提升我區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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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質量發展工作,提升我區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是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的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支持對象為注冊、納稅、統計地均在龍崗區的企業和組織,申報的項目須在龍崗轄區內實施。支持重點為轄區企業和組織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化工作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項目。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申請本實施細則資金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龍崗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我區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龍崗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于促進龍崗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于提升龍崗產品的國內、國際市場競爭力;
(五)有利于保護人身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包括獎勵和專項扶持兩種扶持方式。
第六條 扶持項目及標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獲批“深圳市卓越績效推廣示范基地”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獲批“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批“廣東省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獲得低碳產品認證的企業每個證書獎勵5萬元;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個證書獎勵10萬元。
(四)對我區企業貫徹推行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并通過認證的,給予每家10萬元的扶持。
(五)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每個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六)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批“廣東省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承擔深圳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的獎勵;擔任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委員所在企業,分別按每個委員給予4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擔任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委員所在企業,分別按每個委員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八)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獲得省、市級認可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5000元。同一產品因采用同一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獲得不同級別采標認可的只獎勵1次。單個企業年度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獎勵總額不高于5萬元。
(九)主導龍崗區團體標準制定的,并獲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資助,按項目給予每個項目8萬元的配套扶持。
(十)獲評“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按A、AA、AAA和AAAA級分別給予每家2、4、6、8萬元的獎勵。在A到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認定過程中,應將已給予企業的低類別獎勵扣除后,再給予相應獎勵。
(十一)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按項目給予每項5萬元的扶持。
(十二)通過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一級評價的企業每家獎勵2000元。
(十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專項扶持項目。對轄區企業或組織(不含政府部門)聘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輔導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且現場評審總評分在400分以上的,給予每家3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
上述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指經過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批準備案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通過發布申報公告、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批準備案的程序擇優選取一批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擁有卓越績效模式咨詢輔導成功經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每次選取30家機構批準備案,備案有效期3年。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申請本實施細則資金的單位可登陸龍崗區政府網站、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網站等查詢有關通知和規定,下載《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相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稅務登記證或者“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上年度納稅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供第七條相關扶持申請所需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近3年獲得市、區政府各種財政資金扶持的情況說明;
(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需要項目單位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提交復印件,同時查驗原件。
第四章 審核和公示
第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九條 審核通過或經區政府扶持資金管理聯席會議通過的項目,按規定在龍崗政府在線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崗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