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政府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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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坪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質量第一、追求卓越的發展理念,加強“深圳質量”建設,深入推進質量強區工作開展,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和可持續的全面發展,增強轄區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坪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坪山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是坪山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轄區在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績效,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規定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轄區經濟增長方式的優化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包括區政府質量獎大獎、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兩個等次,其中區政府質量獎大獎至多2名,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至多2名。
第六條 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大獎、市長質量獎或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不再接受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已獲得過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可繼續參評區政府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坪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坪山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
第八條 評委會成員由區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等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報評委會主任委員審定。評委會管理規定由秘書處另行制定。
第九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區政府提請審定區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評委會組成人員初步名單;
(三)制訂評審員管理制度,組織成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組;
(四)組織編制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計劃;
(五)負責受理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誠信守法與社會責任情況;
(七)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評委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一條 秘書處可將評審事務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實施,并對評審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評審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專業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有具備資格的評審人員;
(四)已列入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
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辦事處、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單位為企業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含3年),并且申報時登記注冊地在坪山區行政區域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產品按照國內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銷售額、利稅總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等相關指標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一) 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發展政策,近2年有因違反行業政策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近3年有安全生產較大及以上級別責任事故或重大環保違法記錄;
(二) 近2年內參加市、區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單位為組織的,須已登記設立滿3年且登記的地址在坪山區行政區域內,其社會貢獻、業績位于區內行業前列,且近2年內沒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參考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制定,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既要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又要符合深圳質量建設需要,并根據實踐發展適時修訂。評定標準是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為保證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制造業(含建筑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區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委會審議等步驟,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大獎或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其現場評審得分不得低于標準總分的40%;若參評企業和組織均未達到相應的分數要求,則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九條 每屆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在坪山區政府在線、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及相關媒體公布本屆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深圳市坪山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秘書處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征求區有關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組建“坪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庫”并報評委會審定,評審員庫成員可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庫中選取。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從評審員庫中抽取專家組建成若干評審組,每個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且人數須為單數。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二)負責制定現場評審工作計劃和進行現場評審;
(三)向秘書處提交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報告。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現場評審得分排序,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及示范性,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大獎、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應通過坪山區政府在線、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區政府審定批準后,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區政府質量獎大獎、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名單,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引導轄區企事業單位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推進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六章 經費及獲獎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向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大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00萬元人民幣,向首次獲得“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50萬元,獎勵經費由區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和管理經費由秘書處向區政府申請核撥。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組織獲獎企業或組織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樹立標桿。獲獎企業或組織從本單位實際出發,制定進一步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研究和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單位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秘書處: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安全生產等事故;
(二)國家、行業、地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面的重大投訴,質量水平明顯下降。
秘書處將對以上情況進行調查,報請評委會審定后對獲獎企業或組織視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大獎或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對有意隱瞞不報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由秘書處報請評委會審定撤銷區政府質量獎大獎或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大獎或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秘書處報請評委會審定后,提請區政府批準決定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鼓勵已獲得過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繼續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如再次獲得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只授予獎牌和證書,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大獎與區政府質量獎進步獎獎牌、證書由區政府授予,任何企業或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相關獎牌和證書,違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聞界、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秘書處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申報、接受評審的企業或組織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和評獎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坪山區政府授權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原坪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于2014年1月13日印發的《深圳市坪山新區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20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