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產業政策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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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坪山區支持產業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為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提升企業競爭力,根據《深圳市坪山區關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 4號)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 ] 6號)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主管部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是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 6號)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支持對象】申報主體原則上必須是注冊地、納稅地及經營地均在坪山區,且屬于坪山區鼓勵類和允許類產業的法人企業,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商引資
第四條【先進制造業】
(一)適用范圍
先進制造業范圍包括符合坪山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
(二)落戶獎勵
1.世界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世界五百強”企業名單,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下同)。中國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中國五百強”企業名單,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布的為準(下同))o
2.主板上市的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800萬元獎勵。
3.落戶坪山區后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形成產值在5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產值在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
4.符合深圳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總部企業落戶坪山區的,按照市級獎勵額度1: 1比例,給子配套獎勵。
5.對經市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屬深圳市產業鏈薄弱環節的項目,按市級資助額度l: 1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獎勵。
第五條【生產性服務業】
(一)適用范圍
生產性服務業范圍包括金融、現代物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等行業。屬于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中的非制造業企業,可適用本條內容。
(二)落戶獎勵
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新設立或新遷入總部的,給予一次性3000萬元獎勵。
2.上市企業總部遷入坪山區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
3.落戶坪山區后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形成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4.符合深圳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總部企業落戶坪山區的,按照市級獎勵額度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5.對建成或落戶坪山區的深圳市十大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按市級獎勵額的50%,給予最高50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六條【生活性服務業】
(一)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助;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資助。
(二)對新開設的“全國連鎖百強”企業的分店,其簽訂租賃合同在3年以上的,開業一年后,按實際經營面積(500-2000平方米、2000-1萬平方米、1萬一2萬平方米、2萬平方米以上)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20萬、30萬、50萬元資助。
(三)對新開設的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在開業一年后,對運營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四)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營社區連鎖超市的連鎖零售企業在坪山區新開設社區連鎖超市的,以及在產業集聚區內投資建設商貿便利網點、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設施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并簽訂租賃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經營滿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區新開設或投資建設的營業面積(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0%,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20萬元資助。
第七條【用地用房】
(一)適用范圍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項目。
(二)用地資助
對在坪山區申請產業用地,屬區重點項目的,根據《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除配套商業以外的建筑類型,出讓底價按照評估價的70%確定,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項目出讓底價同時適用產業發展導向修正系數。
(三)用房資助
1.對規模以上企業在坪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
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最高1的萬元資助(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2.對規模以上企業在區內新租賃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滿一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一次性給予一年的租金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0億元至50億元的,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年產值或營業收入50億元以上的,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3.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企業,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納稅(含國稅、地稅)達到3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分別可以申請2套、5套和10套政策性住房。
4.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參照《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提升產業發展質量
第八條【發展總部經濟】
經審核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認定獎勵。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2.上年度在坪山區形成產值(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商貿流通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評為“深圳工業百強企業”“全國連鎖百強”的企業。
3.具有一定的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截至上年度,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4.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能按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各項統計報表。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金融企業,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1.金融機構總部。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坪山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2.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o
(三)總部企業在坪山區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二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o
(四)在坪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滿一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50%,給予兩年合計最高500萬元租金資助。
第九條【培育骨干企業】
(一)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億元獎勵;首次入選“中國500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二)對上年度首次達到下述標準,且實現稅收增長的工業企業,分層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1.產值達到1億元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2.產值達到10億元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3.產值達到50億元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三)設立特殊貢獻獎。對上年度產值首次超過100億元,對全區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產值首次超過500億元,對全區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00萬元獎勵。
第十條【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一)對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的小微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二)發揮產業引導基金作用,設立20億元規模的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資助符合坪山區產業導向的中小微企業發展。
(三)對已納入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計劃的各類中小微公共服務平臺及服務項目,按市級資助的50%,給予最高150萬元配套獎勵。
第四章激發企業發展活力
第十一條【品牌質量創優】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深圳市市長質量獎大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獲得深圳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獲得深圳市市長質量獎鼓勵獎,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獲得坪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按照《深圳市坪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不同類別證書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二)對申報年度內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張證書(或認定文件)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對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給予相關企業一次性20萬元獎勵。
(四)對參與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的企業,按通過驗收的不同檔次,分別給予}0萬元、30萬元獎勵。驗收檔次的界定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工作的相關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
(五)對獲得三類以上(含三類)認證證書(IS09001,IS014001, 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報單位在申報資助年度內有效運行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六)對獲得的市級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按照1, 2, 3級證書級別,分別給予5萬、3萬、1萬元獎勵。同一名牌產品、商標和稱號只能獲得一次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資助總額最高300萬元。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
(一)對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
資額的3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資助;對獲得市級相關資助的,按市級資助額度1: 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以上兩項資助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機器換人”示范項目,按設備投入資金總額的15%,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機器換人”一般項目,按設備投入資金總額的10%,給予最高100的萬元資助;對列入市級“無人工廠”“數字車間”的應用示范項目,按設備和技術投入資金總額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三)對坪山區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機器換人”項目設備的,給予融資租賃成本的3O%,最高300萬元資助。
(四)對企業利用銀行貸款開展技術改造,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貸款額不低于500萬元的,按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年利率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貼息。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上述資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獲得市級資助的,市、區資助比例合計不超過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
(五)對納入國家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中央專項并通過驗收的項目,按照上級補助額度的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企業每年度獲得本條資助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十三條【提升工業設計和產品創新水平】
(一)對在坪山區建設的深圳市十大制造業創新中心,按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最高5000萬元配套資助。
(二)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市級資助額度1: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資助。
(三)對經市認定的工業設計領軍企業,按市級資助額度的50%,給予最高100的萬元資助。
(四)對坪山區企業原創設計作品獲IF金獎、“紅點之星”獎和“紅點至尊”獎,每項獎勵25萬元;獲國家級工業設計獎、省長杯工業設計獎,每項獎勵10萬元;獲紅點獎和IF獎的其它獎項、IDEA獎、GMark獎,每項獎勵5萬元。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資助總額最高100萬元。
(五)對購買或銷售本市工業企業首臺(套)產品的坪山區企業,按市級資助額度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四條【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一)對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重點經貿活動的單位,經專項審計后,按實際發生活動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二)對企業自行參加國內外展會的展位費、展品運輸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每次最高5萬元。已獲市級資助的,市、區資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展位費及展品運輸費總額的100% o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區資助總額最高30萬元。
(三)對企業參加由區政府組織參展的重點經貿活動的,按實際發生的展位費、搭建費、運輸費、設備租賃費、宣傳推介費等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
(四)對獲得深圳市企業國際化拓展、國際營銷網絡建設項目的,按市級標準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五)對參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市級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金額的9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培育上市企業】
(一)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分股份改制、上市輔導、成功上市三個階段給予共500萬元資助。對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給予一次性60萬元資助;對已向有關管理機構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獲得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140萬元資助;對成功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給予一次性300萬資助。企業可以分階段申請,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請資助。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0萬元資助。對成功轉公開發行上市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35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促進軍民融合發展】
(一)對承擔軍工研發項目的企業,按照市級資助標準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二)對列入國家軍民融合重大專項計劃的項目,按照市級資助標準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其他資助】
(一)對上年度在坪山區產值20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及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專業服務等行業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個人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予以獎勵。上一年度個人稅前所得額每達到100萬元,給予其個人獎勵6萬元,個人年度獎勵金額最高I20萬元。
(二)轄區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如符合區相關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經區組織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區相應扶持政策。
第五章完善產業服務配套
第十八條【優化企業融資環境】
(一)對轄區內銀行向深圳市銀行業協會申請坪山區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動產融資次貸款風險補償的項目,通過審核的,按市級標準的2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二)對保險公司向坪山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的,按保費額度1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三)對向坪山區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經第三方審計確認,按代償實際損失額的20%,且單個中小微企業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融資擔保公司最高500萬元風險代償。
(四)在坪山區注冊的基金或風險投資機構,上年度對坪山區企業股權投資累計超過3億元的,按實際發生損失額的20%,給予單個基金或風險投資機構最高50萬元風險代償。
第十九條【發展優秀行業組織】
(一)對在坪山區注冊成立的產業聯盟、產業類行業協會,正常運營一年后,給予20萬元資助。
(二)對在坪山區主辦、承辦區級以上的高峰研討會的產業聯盟、產業類行業協會,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二十條【支持產業轉移和對口幫扶】
支持轄區企業將剩余產能轉移到與坪山區對口幫扶共建的產業園區,入園企業享受與坪山區企業同等的資助政策。
第六章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
(一)重點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積極培育生命健康、機器人、可穿戴設備、航空航天等未來產業。
(二)鼓勵企業快速增長。
1.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上年度增長30%以上,按增長部分的0.5%,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2.年產值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上年度增長25%以上,按增長部分的0.5%,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3.年產值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上年度增長20%以上,按增長部分的1%,給予最高l000萬元獎勵。
4.年產值50億元以上, 100億元以下,上年度增長15%以上,按增長部分的1%,給予最高1500萬元獎勵。
5.年產值100億元以上,上年度增長10%以上,按增長部分的1.5%,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b.年產值500億元以上,上年度增長5%以上,按增長部分的1.5%,給予最高500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深圳市有關部門認定和資助的先進制造業、工業設計等特色工業園(特色工業升級示范園),按市級資助額度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資助。
(四)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對在坪山區運營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等重點產業領域的公共服務平臺,按運營單位每年實際運營經費的30%,給予最高l00萬元資助。
第二十二條【金融業】
(一)給予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一次性落戶獎勵,標準如下:
1.金融機構總部,一年內實際到賬資本金在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實際到賬資本金在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實際到賬資本金在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
2.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從業人員20人以上,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其他金融機構總部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新設立的村鎮銀行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3.銀行類金融機構在坪山區設立管轄支行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4.在坪山區新注冊登記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性擔保等新興金融服務機構,第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二)第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在區內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 )。金融總部企業按第八條第(三)款標準享受購房資助。
(三)第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在區內新租賃辦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滿一年后,按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50%,一次性給予一年的租金資助。金融總部企業按第八條第(四)款標準享受租房資助。
(四)對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金融行業組織等在坪山區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配套服務活動,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場地租賃、活動策劃、場地布置、專家邀請、資料印制和媒體宣傳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次活動最高50萬元,同一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
(五)鼓勵在坪山注冊的股權投資機構對轄區企業進行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對單個企業實際完成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管理機構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同一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六)對獲得市金融創新獎的坪山區金融機構,按照市標準l: 1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第二十三條【現代物流和服務貿易業】
(一)對經國家、省、市相關行政部門認定為“重點物流企業”“服務貿易重點企業”“綜合外貿服務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
(二)對物流信息服務平臺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運營單位,按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三)對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服務貿易示范基地”
或“服務貿易示范項目”,按市級資助1:1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獎勵。
第二十四條【商貿業】
(一)對上年度獲評“全國連鎖百強”“深圳市連鎖經營so強”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全國連鎖百強”“深圳市連鎖經營50強”分別以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和深圳市連鎖經營協會發布的名單為準。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二)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住宿餐飲企業,上年度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增長20%以上的,給予20萬元獎勵。
(三)對首次經國家旅游局認定的五星級酒店,給予一次性l0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電子商務業】
(一)對獲評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不能重復享受。
(二)對經市級認定為“優秀電子商務新業態”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
(三)對注冊地、結算地和納稅地在坪山區,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總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四)對參與跨境電商通關試點的企業,開展信息化系統(交易或服務平臺)建設和改造項目的,按其獲得市級資助額的50%,給予最高25萬元資助。
第二十六條【專業服務業】
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以上,且營業收入增速超過20%(含)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軟件服務公司等專業服務機構,專業服務類收入占其當年營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按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3%,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會展業】
(一)對在坪山區舉辦的,展覽面積達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經貿展會,按照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最高資助5屆。資助申報主體須是展會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單位申報,并出具委托協議。政府主辦項目可由承辦單位代為申請。
(二)對獲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在坪山區舉辦的經貿展會,以及獲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坪山區展覽機構,給予IS萬元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具體執行由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出臺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規定最高、最高不超過的,包含本數。須經認定的資助項目以認定時間為準;出口信用保險配套資助以市級資助資金通知下達時間為準;其他條款中的配套資助以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到賬時間為準;對事前資助項目的配套資助以項目驗收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中辦公、研發、生產用房的購置和租賃資助,不包括創新型產業用房。享受購房、租房資助的企業,需承諾所購置、租賃的用房五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中所有項目的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營業收入、產值以統計部門核定的年報數據為準。若企業因經營需要分拆或合并,則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產值為基數計算增幅。統計部門末納統的數據以納稅申報數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專項資金,申請人只能就同一事項申請一次資助。
第三十四條對引進細分行業領軍企業、隱形冠軍和獨角獸企業,或者支持區內重點總部企業發展總部經濟的,由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審議并報區政府決策。“一事一議”的內容包括落戶、產值和增速貢獻、投資與技術改造、總部建設等方面的獎勵及辦公和生產用房、搬遷安置、人才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政策有效期內已提交申請且符合資助標準的,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結項目的資助款按本政策標準撥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