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坪山區低碳生態城區建設,提升我區建筑質量,規范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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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深圳市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坪山區低碳生態城區建設,提升我區建筑質量,規范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深圳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區政府批準,專項用于綠色建筑相關活動的財政資金。
本辦法適用于坪山區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撥付、監督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根據每年的綠色建筑發展計劃安排,從區政府設定的“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坪山區社會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區財政及資金管理部門職責:
(一)審核和批復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
(二)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四) 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職責:
(一)制訂與本辦法配套的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劃,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三)受理項目備案申請,組織項目考察、專家評審和公示;
(四)組織開展對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綠色建筑項目的復核工作和績效自評工作;
(五)建立資助項目檔案;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區審計部門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區監察部門職責: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申報材料;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驗收;
(三)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三章 標準及要求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
(二)申報項目在坪山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屬坪山區管理的項目;
(三)申報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有利于促進坪山區低碳生態城區建設和發展;
(四)申請單位為申報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設計階段資助資金的,須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或認證,且項目完成施工,已竣工驗收并合格;
(六)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申報綠色建筑運營階段資助資金的,須運營一年并已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或認證;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資助標準一 :
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新建項目,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坪山區另外給予如下資助:
(一)獲得國家三星級、深圳鉑金級的,按5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以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下同);
(二)獲得國家二星級、深圳金級的,按25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資助金額的上限對等深圳市最新的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同步資助。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多項認證的項目,按照最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資助標準二:
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資助標準,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坪山區另外給予如下資助:
(一)獲得國家三星級、深圳鉑金級的,按15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以不動產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
(二)獲得國家二星級、深圳金級的,按1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但是,單個既有綠色建筑項目設計階段認證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且不超過綠色化改造項目投資額(項目投資額以實際投資額為準)。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多項認證的項目,按照最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資助標準三:
獲得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的新建項目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的,除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資金補助外,坪山區另外給予如下資助:
(一)獲得國家三星級、深圳鉑金級的,按50元/平方米標準計算(以不動產登記證的建筑面積為準,下同);
(二)獲得國家二星級、深圳金級的,按25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資助金額的上限對等深圳市最新的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同步資助。同時獲得國家和深圳市多項認證的項目,按照最高標準執行,不重復資助。
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本辦法規定的綠色建筑資助。
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
第十二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發布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各類項目的申報時限、申報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等,作為項目的申請依據,并通過坪山區政府在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認證項目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 :
(一)申請單位提交申請資料;
(二)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通過初審的項目,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確定備選項目名單;
(三)向社會公示備選項目;
(四)公示無異議的備選項目,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報區財政及資金管理部門進行終審和合規復審;
(五)經終審和合規復審合格后,區資金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標準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附申報材料清單;
(二)項目簡介(包括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項目概況,項目實施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
(三)項目證明材料:
1.項目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2.建筑面積證明材料: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不動產登記證明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等(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獲得認證證明材料:國家住建部或市住建局頒發的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實際投資額證明材料:提供可證明項目已投入資金的相關合同、有效票據(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同時附項目投入清單,二者應相符;
(四)項目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或地稅登記證、資信等級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須統一按照A4紙張制作并裝訂成冊(包括封面和目錄),附材料電子文檔。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合訂成冊后加蓋騎縫章。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使用。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經發現并查實,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收回專項資金資助,并取消本次申報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未按申報情況建設實施且情況嚴重的;
(三)轉移、侵占或挪用發展資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
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并將履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涉嫌詐騙等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三年內不再具有申請該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資格。
第十七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每年度對接受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在坪山區政府在線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跟蹤管理。資金撥付完成后,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審查申請單位再次申請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坪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區財政及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