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總部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10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扶持;新區高成長性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5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扶持。拆除重建類的項目,最高1000萬元;綜合整治或功能改變類的項目,最高200萬元。占地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前期費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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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總部企業”是指在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經營決策、集中銷售和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新引進總部企業和已落戶總部企業。
(1)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大鵬新區的企業法人;
(2)符合市、新區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導向;
(3)具有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設在大鵬新區;
(4)全資或絕對控股的下屬獨立企業或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少于3家;
(5)5年內注冊地址和主營業務均不遷離大鵬新區,不改變在大鵬新區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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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進總部企業指在新區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且在新區經營不滿一年的總部企業,包括新設立總部企業和新遷入總部企業。
已落戶總部企業是指已在新區注冊且在新區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總部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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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長性企業”,是指具備較強的成長性,且生產經營兩年以上,在市、新區相關行業(不含房地產業)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業。
(1)在大鵬新區注冊設立,注冊地、經營地、納稅地“三地”合一的獨立法人企業;
(2)符合市、新區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導向;
(3)5年內注冊地址和主營業務均不遷離大鵬新區,不改變在大鵬新區的納稅義務;
(4)申請上年度納入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且對地方財政貢獻不低于200萬元;
(5)近兩年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和對地方財政貢獻年均增長率均超過20%;
(6)對市、新區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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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措施
(1)經認定為新區總部企業的,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10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扶持;經認定為新區高成長性企業的,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5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扶持。
(2)新引進的總部企業,在認定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扶持的,按其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分階段給予落戶獎勵,總額最高6000萬元,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
(3)已落戶的總部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從認定當年起連續三年分階段給予經營獎勵,扶持額度為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1000萬元。扶持資金應當用于在本區企業的技術研發、品牌推廣、市場拓展和人力資源開發等。
(4)新區規劃國土部門將未在新區購置產業用地、用房的總部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的用地用房需求優先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5)經新區認定且未取得用地的總部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大鵬新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辦公用房購置補助(第一、二年各撥付30%,第三年撥付40%)。其中上一年度對地方財政貢獻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房屋均價的10%給予支持;上一年度對地方財政貢獻不足500萬元的企業,按75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房屋均價的10%給予支持。其中總部企業享受的扶持額最高為200萬元;高成長性企業享受的扶持額最高為100萬元。
(6)經新區認定且未取得用地的總部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按照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50%收取。
(7)對經新區認定且未取得用地的總部企業和高成長性企業租用的除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外的總部辦公用房,前三年給予辦公用房租賃補助,采用事后報銷制,按實際租金的50%-70%,對租賃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予以扶持。高成長性企業享受的扶持額最高為50萬元。
(8)對擁有經新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高成長性企業超過2家的產業園區,投資對園區停車場、電梯、電力設施、食堂等公共設施實施新建或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投資方不超過200萬元的園區提升補助。
(9)支持將舊工業區改造升級為經認定的區級總部或高成長性企業基地。屬于拆除重建類的項目,按新建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給予改造方園區改造補助,最高1000萬元;屬于綜合整治或功能改變類的項目,按改造后的辦公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改造方扶持,最高200萬元。對占地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前期費用支持。
(10)通過參與舊工業區改造取得辦公用房并自用的總部企業或高成長性企業,按該企業實際辦公面積以10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舊工業區改造補助,對總部企業最高資助200萬元,對高成長性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
(11)將總部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人才列為人才住房保障的重要對象,實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創新人才住房制度為重點,著力解決符合新區條件人才的住房問題。
(12)新區教育主管部門對總部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人才未成年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