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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中國印尼優惠產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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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
- 服務商:深圳市遠兆進出口有限公司
- 聯系人:繆秀平
- 聯系電話:13689553598 0755-29500678
- 聯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榮路21號紅樹家鄰名苑觀海軒6H
產品優勢|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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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服務,專業高效。 高效品質,高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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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遠兆進出口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工商局、深圳海關批準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進出口公司, 是一家專業的進出口代理公司, 遠兆以深圳為操作中心, 與各沿海、口岸都有聯盟的專業報關公司相配合, 竭誠為國內公司及廠家代理進出口業務.。
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Form E)的申請與簽發, 我公司專業代理產地證,大使館認證,貿促會證明書 如有需要,歡迎咨詢 .中國—東盟自貿區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FORM-E),是根據《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證明文件,由出口成員方的政府機構簽發。成員方應將其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員方,并提供該政府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檢驗檢疫機構及貿易促進委員會是唯一有權簽發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的簽證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 年9 月將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向東盟各國進行了備案。
一、 申領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其產品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均可申領FORM-E證書:(1) 貨物出口到東盟任一成員國;(2) 必須是在目的國可享受關稅減讓的貨物;(3) 貨物必須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和簽證核查程序。
二、申領流程 1、注冊登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發貨人(以下稱申請人)在申領原產地證書前,應預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稱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證書的申請 申請人應于貨物出運前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FORM-E 證書,并提交以下資料:(1)原產地證書申請書;(2)填制正確的原產地證書;(3)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副本; (4)對含有非原產成份或簽證機構認為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還應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5)后發證書需提交報關單、提單或運單,(6)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產品通過審核的,簽證機構向企業發送正確回執。3、特殊情況下的申領 (1)后發證書的申領 特殊情況下,如由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后立即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申請人申請補發證書時,應提交報關單、提單或運單,由簽證機構在證書第12 欄加蓋“補發”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證書的申領 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的證書內容時,應向原簽證機構說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核實并收回原發證書后方準予換發新證書。 4. 證書的簽發 簽證機構對每一份FORM-E 申請進行審核以確保: (1)申請書及原產地證書正確填寫并經授權人簽名; (2)產品的原產地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 (3)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與原產地證書中的其他說明相符; (4)所列明的貨物名稱、數量及重量、嘜頭及件號、件數及包裝及待出口產品相符。 5. 原產地調查 為確保 FORM-E 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簽證機構可在簽證時或簽證后對所簽產品進行原產地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證單,為調查工作提供便利。
三、注意事項 1、未再加工證明 凡經香港或澳門轉運至各成員國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出口產品,在獲得簽證機構簽發的FORM-E 原產地證書后,申請人需持證書及有關單證,向中國檢驗有限公司(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東翼29樓九龍科學館道9 號新東海商業中心401-406)或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以證明貨物未在那里進行任何再加工。 2、外國商標的使用 對使用外國商標的商品,凡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可以申請簽證。但該商品及包裝不得出現中國以外、香港、澳門、臺灣產地制造的字樣。 3、證書提交要求 進口人應向進口成員國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以使產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1)簽證機構簽發的FORM-E 證書正本和第二副本;(2) 聯運提單;(3) 產品的原始商業發/票副本;(4) 證明產品符合直運規則的其他證明文件。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員方的全部或部分產品的目的地發生變化,在產品到達該成員方之前或之后,應按下列規則辦理: (1)如果產品已經向指定的進口成員方海關報關,進口人應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海關對全部或部分產品改變目的地的情況在原產地證書上簽注認可,然后將正本交還進口人。第二副本應返還發證機構。 (2) 如果在運往原產地證書所指定的進口成員方途中目的地發生變化,出口人應向原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要求對重新發證。 4. 證書提交期限 證書應在簽證機構簽證之日起4 個月之內向進口國成員方的海關提交;如產品按直運規則的規定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方境內,證書的提交期限延至6 個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無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進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機構仍應接受已經超出期限提交的原產地證書;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產品在原產地證書提交期限內已經進口,進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機構可接受該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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