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閱讀次數:138 發布時間:2021-02-25 14:03:44 分享到:
為了加強對我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預防和減少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住房建設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廣泛征求了意見,經修改完善,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本《辦法》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2020年4月29日,經市政府六屆二百零六次常務會議于2020年3月4日審議通過,我市頒布實施《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第330號令),從源頭工程減量排放、中間車輛運輸規范、末端綜合消納等方面提出對建筑廢棄物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我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實行消納備案管理制度,并對企業生產經營、消納建筑廢棄物、及生產經營的相關要求,初步建立了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管機制。
二、必要性
經統計,目前我市已取得建筑廢棄物消納備案證明的綜合利用的企業已有二十余家,企業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然而,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新興環保產業,從國家層面到地方缺乏對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及環境保護等環節系統的監管措施,綜合利用環節直接反映了建筑廢棄物科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能效,如未能對該環節進行科學有效監管,或將最終導致建筑廢棄物處置監管體系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該《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細化對綜合利用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推動綜合利用企業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對引導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本《辦法》重點內容
一是明確了綜合利用企業的定義。該《辦法》指出,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是指以未經加工處理的建筑廢棄物為主要原材料,進行一定處置程序,制成成型產品或者可以直接再應用到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不成型產品的生產企業。
二是細化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管理要求。該《辦法》根據上位法中對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相關規定,對綜合利用企業辦理建筑廢棄物消納及排放備案提出了總體要求。同時,結合我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重點突出了對企業生產管理、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年度監督管理考核要求。
三是明確開展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管理要求。該《辦法》明確了已辦理消納備案的綜合利用企業可以派駐移動處理生產設備到施工現場開展綜合利用活動,但不得接收處置本項目以外的建筑廢棄物。同時,明確提出綜合利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廠區內及派駐施工現場移動處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是梳理整合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安全管理要求。該《辦法》根據《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等標準規范的具體要求,將既多且散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進行梳理整合,結合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安全、設備安全、職業健康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明確了企業開展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五是強調了企業生產作業的環境保護要求。該《辦法》從綜合利用企業廠區及設備揚塵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廢水處理,存儲及作業環保等方面明確了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要求,并提出綜合利用企業廠區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環境監測點,在產生廢水、煙氣、粉塵和噪聲的生產設施上設置固定監測點,并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確保監測工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