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閱讀次數:178 發布時間:2020-12-11 10:26:54 分享到:
一、背景及依據
我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是依據《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府辦〔2015〕3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執行,該《管理辦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經深入評估、研究,從執行情況看,享受費率下浮的用人單位逐年增加,切實減輕了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穩定了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了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社會成效較為顯著。同時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要求,全面實現省級統籌時間最遲至2023年底,屆時我市將執行省統一規定的失業保險政策。而目前我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是基于本市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在省級統籌前,最長的執行期限只有3年。為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使我市失業保險工作繼續平穩運行,按照《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對規范性文件內容沒有修改的,制作規范性文件續期通知,并向社會公布”規定,對《管理辦法》延期繼續執行3年。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浮動費率。市社保機構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基準繳費費率為基礎,根據其上一年度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決定是否下調基準費率,并核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二)下調標準
浮動費率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按下列辦法下調:
1.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調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調10%;
2.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業政策,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調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調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調40%。
(三)辦理流程
市社保機構每年1月公示當年度實施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公示期7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保機構提出。市社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異議屬實的,應調整相應費率。
(四)不下調情形
1.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不得實施浮動費率:未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欠繳失業保險費的;未為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未滿12個月的。
2.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虛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職工信息的,當年度、下一年度均不得實施浮動費率。
(五)其他事項
1.本市上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的差額/收入×100%)低于10%的,當年失業保險費率不實行浮動。
2.實行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于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
3.已享受本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的企業,不同時享受《管理辦法》規定的浮動費率政策。同期已經享受了浮動費率政策的企業,由市社保機構在撥付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時,相應扣除其在繳納失業保險費時已下調的金額。
(六)延長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15〕38號)有效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