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辦法》的通知
來源:深圳市人社局 閱讀次數:206 發布時間:2018-11-24 13:47:49 分享到:
深人社規〔2018〕15號
各區人力資源局、各新區社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9月25日
深圳市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保障違法信息是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含各新區社會建設部門,以下統稱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信息。
第三條 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工作,并負責公布全市社會保險違法信息。
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的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信息,應當予以公布。
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屬于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一)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經責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四)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七)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100人以上勞動者集體上訪、堵路、沖擊黨政機關或引發群體性械斗、沖突、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侵害勞動者權益案件經上級部門批辦督辦、網絡等媒體反映造成重大影響的;
(八)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予以公布。
第七條 公布勞動保障違法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統一信用代碼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違法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改正文書的文號、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或責令改正依據、執法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第八條 公布勞動保障違法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
第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勞動保障違法信息,也可以通過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布。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違法信息納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確認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布。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信息的公布期限為三年;其他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同時,應當將公布的信息報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向社會公布在全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信息。
第十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發現其公布的勞動保障違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布的勞動保障違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向公布部門提出更正申請,公布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或者責令改正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的,公布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在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公布辦法》(深人社規〔2015〕1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