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閱讀次數:29 發布時間:2011-05-23 14:12:44 分享到: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經濟促進局,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的意見》(粵發〔2010〕1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全省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現將《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所遇問題請直接反饋我局。
附件: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中小企業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聯系人:趙偉清,電話:020-83135885,傳真:020-83135851,Email:13728013800@139.com)
附件:
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39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的意見》(粵發〔2010〕16號)中有關“每年認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的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業社會化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和規范我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發展,客觀、科學、公正評價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建設水平、服務能力和服務績效,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省市級銀行負責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專營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以下簡稱示范機構),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融資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機構。示范機構可以是具有多種融資服務功能的綜合性機構,也可以是某一方面融資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機構。
第四條 示范機構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省級示范機構的認定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示范機構的初審、推薦、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示范機構建設
第五條 建設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官辦民助與民辦官助相結合,非營利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服務資源開放共享與統籌規劃、重點推動相結合,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建設目標。以綜合融資服務機構為依托、專業融資服務機構為支撐,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為重點,以產業集群、工業園區、產業轉移園、創業基地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建立省、市、縣三級融資服務機構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融資服務機構橫向互補的立體服務網絡,服務功能趨于完善,服務質量及企業滿意度穩步提升,對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支撐作用明顯增強。
第七條 建設內容。融資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兩種或兩種以上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
(一)投融資信息查詢:加強網絡功能開發,暢通信息渠道,為企業提供融資相關政策法規、融資產品、融資服務人才、融資市場等各類信息服務。
(二)技術創新:開展融資產品設計、技術操作咨詢等服務,幫助中小企業設計各種融資方式,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三)管理咨詢:提供發展戰略、財務顧問、融資戰略等咨詢診斷,幫助企業學習、掌握現代企業融資知識和技能,提高科學決策和經營管理能力。
(四)創業融資輔導: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融資信息、創業融資培訓、融資策劃等服務。
(五)融資對接活動:組織開展各類融資洽談會、政銀擔企融資對接會、融資產品推介、招商引資、國內外融資交流與合作活動;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等服務。
(六)融資專業人才培訓:為企業經營者、財務管理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融資認識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三章 示范機構認定
第八條 申報條件。示范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
(三)經營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融資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
(四)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良好的聲譽和一定的品牌影響力,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服務收入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較高。
(五)主要服務于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產業轉移園、工業園等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需求。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七)積極參加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推廣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融資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八)東西北地區服務業績較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服務機構,上述(一)、(二)、(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九條 申報資料。凡申報示范機構的單位必須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如實填寫,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十條 申報程序。按照屬地原則自愿申請,各地服務機構向本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審核推薦后,報省中小企業局;全省性行業協會和省級單位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專家評審。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服務能力、服務業績、社會榮譽、發展目標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示范機構候選名單。
(二)現場考察。必要時根據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示范機構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見。
(三)公示認定。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確定示范機構名單,經社會公示無誤后予以認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表彰獎勵。對認定的示范機構授予“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榮譽稱號,有效期三年。對信譽好、服務優、效果顯著的示范機構,給予補助或獎勵。
第十三條 服務對接。根據各地區中小企業發展需求,省每年舉辦若干場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推廣活動,組織示范機構與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服務對接;支持示范機構到欠發達地區建立融資服務機構和開展融資服務活動。各地也應相應舉辦融資服務對接專項活動。
第十四條 承接任務。支持示范機構承辦各級政府舉辦的相關活動,省舉辦的各項融資服務活動優先向示范機構傾斜;各地政府舉辦的相關融資服務活動應優先向示范機構傾斜,為本地區示范機構發展創造條件。
第十五 項目支持。優先推薦示范機構申報國家和省財政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宣傳引導。及時總結優秀融資服務機構的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融資服務品牌。發揮網絡、報刊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優秀示范融資服務機構的宣傳,幫助中小企業更好利用融資服務機構加快發展。
第五章 示范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編制建設規劃。各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區域產業及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的融資服務機構建設規劃,要合理布局,突出重點,明確目標和任務,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示范機構要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加質優、價廉、高效的服務,做到融資服務流程規范、價格合理、服務到位。
第十八條 聯系機制。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示范機構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示范機構的發展動態,積極為示范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及時提供政府有關政策信息。示范機構應積極配合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活動、提供當地企業數據庫、開展服務質量檢查、了解企業需求情況等。
第十九條 信息報送。示范機構自覺接受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及時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融資服務情況。示范機構應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向屬地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示范機構運營情況,并抄送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直示范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中小企業局報送本市和本機構運營情況。
第二十條 動態管理。示范機構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示范機構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及《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示范機構復核申請推薦表》(附件3)報省中小企業局。經省中小企業局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有效期三年;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條 撤消資質。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機構稱號:(一)受到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二)被司法機關處罰的;(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四)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的;(五)連續一年不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息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機構確認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機構給予相應扶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